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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慧娟与吴有正、绍兴家天和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吴有正答辩称:一、上诉人潘慧娟主张双方约定的家具质材为大红酸枝与事实不符,老红木即为大红酸枝是没有这种说法的,这仅仅是潘慧娟自己个人的理解。上诉人潘慧娟当时所购买的到底是大红酸枝还是酸枝木,潘慧娟自

吴有正答辩称:一、上诉人潘慧娟主张双方约定的家具质材为大红酸枝与事实不符,老红木即为大红酸枝是没有这种说法的,这仅仅是潘慧娟自己个人的理解。上诉人潘慧娟当时所购买的到底是大红酸枝还是酸枝木,潘慧娟自己向法院举证的商品质量保证书中就已经非常明确,当时吴有正将货送给潘慧娟时,潘慧娟当面要求吴有正在质量保证书上写上“酸枝木”这几个字。这份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也就是说,双方已经明确了买卖的质材到底是大红酸枝还是酸枝木,原审法院完全可以根据这份证据来确定双方买卖的质材是酸枝木而非大红酸枝。原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中的大红酸枝和红酸枝的价格,以商人趋利的原则确定为红酸枝还是有客观性的,作为商人不可能低于评估价2万多元出售商品。潘慧娟的代理人混淆了市场价和出厂价,吴有正出售给潘慧娟的家具是从越南进货的,因此潘慧娟以吴有正自己生产价要低于市场价的推断也是不正确的。二、原判认定欺诈的前提不存在。吴有正出售给潘慧娟家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经履行,一审法院以不是吴有正销售给潘慧娟家具的鉴定报告来确定吴有正销售给潘慧娟家具的材质,是偷换概念,所以原审法院认为吴有正存在欺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三、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四套家具一半的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也是错误的,潘慧娟主张要以三倍价格来进行赔偿更是错误。四套家具并不是整体的,而是可分的,是相互独立的,按照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仅仅是沙发不是红酸枝而是花梨木,所以仅需对单一的家具进行价格评估。四、关于更换或退货的问题,确实一审法院判非所诉,上诉人潘慧娟诉讼请求是更换和退货,要求赔偿三倍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和依据是错误的,四套家具应当分别鉴定,只有材质不符合的家具差价才可以赔偿。五、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消法,适用1993年的消法是正确的,因为2013年的消法对2006年的行为没有溯及力。综上,上诉人潘慧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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