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诉人潘慧娟退还向上诉人吴有正购买的四套家具(九龙沙发10件套、玫瑰花1.8米床、大班台2件套、1.5米洋花圆台9件套),由上诉人潘慧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送至上诉人吴有正在绍兴市越城区辖区范围内指定的地点; 三、上诉人吴有正赔偿上诉人潘慧娟人民币351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上诉人潘慧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7000元,均由上诉人吴有正负担6575.5元,上诉人潘慧娟负担424.5元。一审评估费20000元,由上诉人吴有正负担15000元,上诉人潘慧娟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