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磨某某罚金3000元。 据了解,磨某某因拖欠黄某某的运费和铲车费等费用,被黄某某诉至武鸣区法院。案件经武鸣区法院审理,判决磨某某向黄某某支付1.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磨某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黄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该院责令磨某某申报财产情况,但磨某某拒绝申报,并隐瞒自己名下所有的一套房产的事实,同时,为逃避执行搬离原来住所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案件始终无法执行。 2017年2月22日,该院依法将磨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月2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磨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磨某某这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当天让家人将履行款2.4万余元交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支付了全部履行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