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海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戴海波利用担任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上海市原南汇区区委书记,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90余万元。2001年4月,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银行开设银行、股票、基金账户,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截至2015年3月,上述账户尚有存款38.09万港元及市值158.22万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万余元。综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以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追究戴海波的刑事责任,对戴海波依法数罪并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戴海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判。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