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原副总裁李军(副局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军受贿547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 李军于2000年12月担任氯碱公司总经理,2009年5月任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副总裁兼氯碱公司董事长。2002年至2014年间,李军利用担任氯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2004年下半年,李军看中了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的独栋别墅,向金某多借少还,收受20万元。2011年,李军又收受金某500万元用于购买某银行的高端客户专属理财产品。平日里,金某也经常为李军的吃喝玩乐买单,还时不时从国外带名表等奢侈品送上。 作为回报,在李军的帮助下,金某的公司成为氯碱公司主要的原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商之一,业务主要包括向氯碱公司采购烧碱、盐酸等产品,向氯碱公司销售碳四(液化石油气)、工业盐等。 此外,2000年至2014年间,李军为与氯碱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一家广东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林某给予的名牌手表一块和名牌数码相机一部,价值共计14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法律,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