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结伙抢劫中学生案件,首次运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廖某在两年内进入中、小学校区及其周边地区。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廖某(案发时,均未满18周岁)伙同其余7人(未起诉)聚集在网吧楼下,王某提议到赣州市区某中学抢点钱来上网,之后,王某、廖某等9人便一同到赣州市区某中学,当3名被害人刘某、黄某、郭某放学从学校出来时,王某、廖某等人上前索要财物,并掌掴3名被害人。其中,王某持铁棍殴打被害人刘某,抢得刘某价值300余元的手机一部,廖某等人也参与殴打刘某,廖某还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刘某下跪。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王某、廖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并禁止王某、廖某在两年内进入中、小学校小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居住、就学等原因,应经执行机关批准。 本案审判长、章贡区法院刑庭法官赖鹏秀介绍说,此次适用“禁止令”,既是对维护校园秩序,保护中、小学生人身安全采取的特殊措施,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犯的约束和管理,避免其在缓刑期间因一时冲动再次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