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十天内,三名女性深夜被人尾随并遭抢劫,这让重庆某轻轨站附近的居民一度感到不安。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勇退赔被害人黄某某、程某某和唐某某的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8日至17日深夜22时许,被告人张勇在重庆市某轻轨站附近的道路上,先后尾随步行回家的被害人黄某某、程某某和唐某某,并以利器抢劫三人财物。其中,在对程某某抢劫过程中,张勇欲强行与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得逞。 后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程某某于案发当晚所穿裤子臀部发现成年男子精液,与被告人张勇的DNA基因座基因型一致。2016年9月24日上午12时2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某廉租房外将被告人张勇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勇已着手实施强奸被害人程某某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勇对抢劫程某某、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勇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对被告人张勇辩解自己未抢劫被害人黄某某的辩护意见,因被害人黄某某被抢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被告人张勇被抓获后,被害人对其进行了辨认;同时轻轨站的监控视频显示有被告人尾随被害人上步行梯的情况;且被告人在抢劫当晚未回家,故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抢劫被害人黄某某事实成立,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