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扬州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芮某某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2年4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芮某某利用担任扬州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拆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拆迁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8282元。2015年6月,芮某某利用担任扬州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要求3家被拆迁单位向扬州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拆迁安置办公室赞助合计人民币13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支出拆迁费用,3万元被其非法占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具有坦白、部分自首、主动退出部分受贿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