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大权,却疏于对自己“监管”,而以权谋私,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干股、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295万余元,记者今天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新疆伊犁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伊犁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曹鲁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被告人曹鲁胜原系新疆伊犁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伊犁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9日就此案向乌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经乌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曹鲁胜先后利用担任伊犁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新疆伊犁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个人及企业在职务晋升、购买车辆、发行企业债券、承揽工程、减免土地出让金、承租酒店、出售公司股权、借款担保、债务代偿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变相收受房屋差价,收受金条、干股、购物卡等。 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鲁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555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侦查机关认罪态度尚可,案发后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鲁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扣缴在案的被告人曹鲁胜受贿所得2955531元,由扣缴单位依法没收,上交国库,扣缴剩余部分抵扣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