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公开宣判广东省委办公厅原副主任蔡广辽受贿案,对被告人蔡广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万元(人民币,下同)。 蔡广辽1958年9月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大学文化程度,原任广东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军职、武警少将警衔)。 1995年至2014年,蔡广辽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警卫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超过328万元、港币160万元、美元0.7万元、澳元1.4万元。 蔡广辽涉及数宗犯罪事实,其中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借用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警卫车牌,为他人办理警官证、职工证等证件提供帮助,为他人删除犯罪记录等;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开发营房用地项目提供帮助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蔡广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蔡广辽未当庭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