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人民法院对闫某某等6人犯故意伤害罪、董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近百名群众现场旁听。 2016年3月8日,被告人闫某某、秦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心怀不满,经过事先预谋,安排被告人亢某某纠结被告人袁某、杨某将被害人王某在陇县某花店砍成重伤。 因该起案件发生在县城中心,后果严重,在当地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陇县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依法从严从快审结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严把阅卷关,证据关,量刑关,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今年3月16日,陇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部分群众和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闫某某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处以四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共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6000余元;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亢某某、杨某系涉案在逃人员而为其提供方便,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处以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该案的依法公开审理和宣判,在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法律震慑的同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和群众的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