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第三批法学专家学者来院交流挂职工作。公告如下: 一、人选范围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具有相应教学科研领导职务可优先考虑。 二、挂职岗位 刑事审判岗位1名,民事审判岗位1名,行政审判岗位1名,执行岗位1名,司法研究岗位1名。根据人选情况,适当增减。 挂任部门副职,挂职期限2年。 三、资格条件 (一)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科研能力强,专业影响较大,一般为应用法学领域学术带头人、知名学者或担任相应的教学领导职务,具有教授或相应级别职称,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三)恪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廉洁自律,无党纪政纪处分。 (四)挂任审判职务的,应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并符合任职回避相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2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四、接收程序 (一)报名推荐 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部门可根据资格条件,提出1-2名推荐人选。报名推荐时间截至2017年3月17日。人选应如实填写《报名推荐表》,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同时将《报名推荐表》电子版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可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下载《报名推荐表》。 (二)资格审查 (三)专业评审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评审小组,对人选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比选。 (四)组织考察 根据专业评审情况确定考察人选,到人选所在单位考察了解情况。 (五)研究确定人选 根据专业评审和考察情况,提出挂职交流专家学者人选意见,按程序报送审批。 (六)办理任职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对拟任人选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影响任职情形的,办理任职手续。 五、职责待遇 (一)挂职期限一般为2年,挂职期间每周参加机关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或者每年驻院工作累计不少于100个工作日。 (二)挂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特长,任命为机关内设机构副职。 (三)挂职期间参与所在部门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工作,可出席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课题论证、参加重大案件研究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提供相关咨询性意见等。 (四)挂职期间应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非法院系统或者未经授权的公务活动中使用挂任职务,不得以律师身份参加有关诉讼活动。 (五)日常管理由我院及所在单位负责。挂职结束后,进行期满考核。 (六)挂职期间享受副庭局长工作待遇。 六、纪律与监督 接收工作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自觉接受监督。 推荐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格。 咨询电话:010-67556360 监督电话:010-67556131 传真:010-67556360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交流挂职专家学者报名推荐表(点击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7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