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5日依法对广西新华书店集团原董事长黄健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黄健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黄健退出的赃款3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冻结温某在银行的存款2791954.84元,157.46美元,457.43欧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黄健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093602.47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黄健利用其担任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温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或个人收受李某、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1189万元。 其中,2005年至2007年间,黄健为李某入股广西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感谢黄健,李某将其占该公司股份的7.7%送给黄健,并由温某代持。黄健、温某私下约定,黄健占有“干股”中的6.7%、温某占有1%。其后,温某收受李某通过转账给予的人民币288万元,黄健收受李某给予的16万元。 2005年至2010年间,为保持新成立的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广西教材市场的占有量,王某向黄健提出希望得到关照。黄健表示要和王某好好合作,后黄健介绍温某与王某认识。随后,在温某、黄健及黄健的妻子温某某均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王某将温某和温某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并承诺分别给予其三人每年100万元的“利润分成”。后王某送给黄健现金30万元,并通过银行转款、现金存款等方式转入温某及其妻子朱某的银行账户共计855万元。 法院认为,黄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健收受贿赂11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与温某共同犯罪中,黄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健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退出了部分赃款300万元,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健当庭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