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平南县原县委书记黄元明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黄元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元明利用担任贵港市政府秘书长、平南县县委书记、平南县工业园区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土地出让、房地产项目开发、工程承揽、刑事案件查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5.2852万元。 黄元明在担任平南县县委书记、工业园区工委书记期间,明知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出让不低于土地成本等规定,明知平南县政府常务会议已依法作出上调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格的决定,仍违反规定超越职权作出错误决定,造成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713万元。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元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元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国家和政府有关土地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超越职权作出错误决策,造成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黄元明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受贿罪具有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情节,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的情节,赃款已大部分退缴,依法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