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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别执行财产 避免伤及无辜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许辉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4
摘要:甄别执行财产 避免伤及无辜
  执行财产当有所不为,这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坚决杜绝乱执行,以免伤及无辜。搞准了执行对象,还得准确界定可供执行财产的范畴,尤其在被执行财产产权不太清晰的情况下,更要慎之又慎、依法甄别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通知明确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这份通知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部分,从执行工作的角度拿出的具体落实办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规范执行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很强的指导性,简而言之,就是执行财产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执行财产当有所不为,这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坚决杜绝乱执行,以免伤及无辜。在落实过程中,应把握几个关键环节。首先是要搞准执行对象,不得在执行程序中随意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只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情形的才能直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比如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时,要不要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必须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定夺,不能想当然。容易混淆执行对象的情形较多,比如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防止把这些人的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纳入执行范畴。

  搞准了执行对象,还得准确界定可供执行财产的范畴,尤其在被执行财产产权不太清晰的情况下,更要慎之又慎、依法甄别。比如在执行被执行人所有且尚在出租的商铺时,要依法厘清被执行人与租户之间的财产,既要防止因为执行工作给租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要防止甄别不当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更应正确区分三类财产关系: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这三类财产关系必须一是一、二是二,黑白分明,如此,才不会牵连其他人员的合法财产。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人员的执行异议权,畅通执行异议渠道,依法审查执行异议,必要的时候应当召开听证会,当面听取各方意见,既要保障不该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异议环节全部得以归还,更要防止当事人借执行异议权浑水摸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把不属于执行范畴的财产坚决清除出执行环节,让应当执行的财产最大限度地得以执行兑现,这一目标已经确定、措施已经明确,下一步就是严格贯彻落实的问题,希望执行工作真的能够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也是人民群众所期盼的。

责任编辑: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