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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部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工作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7
摘要:最高法院部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工作
     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动执转破工作全面顺利开展,统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为司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杜万华指出,执转破工作总的精神是: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执转破工作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需要,是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从制度上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的需要,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也是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践行正当法律程序的需要,对于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统筹解决企业破产难和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杜万华强调,要严格把握执转破的对象、破产原因、意思三个件法定要件,减少程序转换的随意性,确保执转破依法高效有序进行。要合理确定执转破案件的管辖,坚持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积极探索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促进司法资源恰当配置。要严格遵循执转破的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流程,确保程序转换合法规范有序。要做好执转破程序中的案件材料移送、财产交接管控等配套工作,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杜万华要求,要切实树立全国一盘棋思维,积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执行案件移送异地法院破产审查的,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移送行为合法合理,执行法院与破产审查法院是同一法院的,要坚决杜绝部门本位主义,做好部门间工作衔接。要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认真审查梳理和迅速确定待转案件,防止执行移送破产的案件大进大出。要全面贯彻破产审判工作的破产企业识别、统一协调、信息沟通交流、利益衡平机制四项工作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努力营造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产权平等保护的良好司法环境。要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建立合理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要全面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充分发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作用,引导各方充分运用信息网服务市场、规范审判、方便群众,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规范。要建立健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确保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彻底了结企业债务纠纷,实现市场出清,切实避免企业因不能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继续进行破产程序进而执行难变异为破产难。

  刘贵祥指出,执转破机制对于解决执行难意义重大。一是可有效化解执行“僵尸案件”,通过“执转破”机制将其导入破产程序,让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二是“执转破”机制有利于精准解决执行难,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三是“执转破”机制是协力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生动实践,为建立健全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和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等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刘贵祥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构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和破产程序启动的有效衔接机制,确保执转破工作顺利进行。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统筹考虑各方利益关系,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着力构建保障执转破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推进执转破工作的合力。要处理好移送破产和终结本次执行、 执转破与参与分配、执转破与执行和解等程序之间的衔接。要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执转破”衔接模式变革,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破产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和网上移送,不断增强执转破工作的透明度。

  刘贵祥要求,要做好执转破程序启动工作,严格把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条件和标准,从程序审批和主体要件上把好第一关。要积极行使相关的释明权和建议权,力争将移送破产的动员工作适当提前,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和理解。要及时发现、防范相关人员恶意利用程序,已经执行终结的案件,执行部门不应再启动移送破产程序,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裁定后,应及时通知其他执行法院。要适当简化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程序,与其他普通申请破产案件进行合理区分,达到繁简分流、提高效率的目的。要切实做好执行协助工作,相关法院要做好协助配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执行局、立案庭、执行局、审管办有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民二庭、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执行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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