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汤某某受贿、单位受贿,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单位受贿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过年前,我想调整工作岗位,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到汤局长办公室。见到汤局长后我说快过年了,给他拜个早年,就从上衣内兜里拿出装有两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汤局长办公桌上,出去了。 (3)

(2)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过年前,我想调整工作岗位,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到汤局长办公室。见到汤局长后我说快过年了,给他拜个早年,就从上衣内兜里拿出装有两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汤局长办公桌上,出去了。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10年春节前,李某到我办公室,先是向我汇报工作,临走时,把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的文件上,我开始没有注意,等我发现时,李某直接离开了。信封里面装了2万元现金。过段时间,我想把这钱退还给李某,就让李某到我办公室,李某说他想调整到教育股,我说应该没问题,他比较合适那个岗位,但是送的钱我不能要。我就把钱退给李某,李某当时也把这钱接到手里了,临出门的时候,他又把钱扔到我办公室的沙发上了。大概在2010年9月份,李某被调整到教育局教育股任负责人。班子会上没有我的同意,李某是不会被调整到这个岗位上的。

22、2010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从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中心学校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调整为该校党总支书记提供帮助,并收受杨某人民币1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杨某任职材料在卷,证实其于2010年9月25日任东双河镇中心校党支书记。

(2)证人杨某证言:2010年我任东双河中心校党总支书记,经考核之后,区教育下文任命的一天,我带1万元现金到汤局长的办公室,我先给汤某某介绍自己,汤局长说有印象,前几天考核过我。之后,我把装有1万元钱和我个人基本简历的黄色信封从手包里拿出来,放到汤局长的办公桌上,走了。汤局长喊我别走,我已经走到门口,随手带上门了。过了几天,区教育局下文建议任命我为东双河中心校党总支书记。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10年前后,杨某是东双河中小副校长,被学校推荐为正校级后备干部,我们当时已经考核研究,决定杨某担任东双河中心校书记。杨某到我的办公室,说感谢我的信任和提拔。然后他拿出1万元钱,用黄色信封包装的,他递给我,我们互相推让了一番,之后,杨某把这个信封放到我桌子上就走了。信封里面有1万元钱。不久,教育局下文建议杨某为东双河中心校书记。当时我是教育局局长,班子会上没有我的同意,杨某是不会被建议任命的。

23、2010年初,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柴某从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中心学校书记(主持工作)调整为该校校长提供帮助,并收受柴某人民币2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柴某的任职材料在卷,证实其2005年至2006年3月任吴家店中心校副校长;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任游河中心校书记;2010年2月至2012年任游河中心校校长。

(2)证人柴某证言:我从2009年3月任游河乡中心学校书记主持工作后,就想找机会给汤局长表示一下,以便得到汤局长的帮助当上校长。2010年3月底或4月初的一天上午,我到汤某某办公室,汇报完学校工作,我就说我主持学校工作一年多了,想进步一下,请汤局长给予考虑。之后我将随身带着的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汤某某的办公桌上。2010年12月份我被提拔任命为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中心学校校长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10年年初,柴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先向我汇报工作事,然后说个人想进步,希望我能够支持帮忙。然后就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我推辞一下后就收下了。信封里面有2万元现金。我当时是浉河区教育局长,柴某时任游河乡中心校党支部书记主持中心校的工作,柴某想在职务上更进一步,希望我在柴的职务调整上给予帮助。2010年柴某被任命为游河乡中心校校长,柴某的职务调整是教育局任命的,我对柴某的工作是给予肯定和支持的,班子会上没有我的同意意见,柴某是调整不了

24、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投资十三小体育馆项目的启动提供帮助,并收受张某人民币3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证言:2008年、2009年我和十三小达成重建十三小体育综合训练馆的投资意向后,浉河区政府的领导很支持这个项目,但是浉河区教育局一直没有对该项目行文,该项目就无法立项、无法启动。为了能够尽快启动该项目,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我拿一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到汤某某家找汤,我提出十三小的体育馆项目需要教育局行文,发改委才能立项,手续才能往下进行,想让教育局尽快对该项目行文。汤某某说区政府和教育局对该项目一直都很支持,局里会尽快行文,尽快启动该项目。然后,我把那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汤某某的办公桌上,走了。送钱之后不久教育局就行文了,2010年11月底发改委对该项目立项,2010年12月份该项目动工,2011年底该项目竣工。

(2)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大概2009年左右,十三小有意向招商引资,建体育训练馆,张某有意向投资该项目。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到我办公室,说十三小的体育馆项目已经全部谈妥了,现在正在跑手续,需要浉河区教育局先行文申报后,发改委才能立项,手续才能往下进行。张某提出让浉河区教育局尽快对该项目行文。我说,区里和局里一直都很支持这个项目,只要合作的事情全部谈妥,行文的事会尽快办。说着张某就拿出一个档案袋递给我,我坚持不要,张某把档案袋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后就走了,档案袋里有3万元现金,这些钱我当时想退给他但没有退掉。钱用于家庭开支了。我当时任浉河区教育局局长,没有我签字同意,浉河区教育局不会为张某建设十三小体育训练馆行文的。

25、2010年底,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董某从信阳市浉河区第三小学副校长调整为浉河区第十小学校长提供帮助,收受其人民币5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董某(又名“董某”)任职材料在卷,证实其于2008年3月16日任三小副校长,2011年2月17日聘第十小学校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