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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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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受贿、单位受贿,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单位受贿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证人董某证言:2010年年底,我任第三小学副校长,区教育局对所辖的各单位进行后备干部考评,我的群众得票最高,被定为正校长级后备干部,我想找汤局长帮忙把握会更大一些。2010年腊月一天上午,我带了5万元现

(2)证人董某证言:2010年年底,我任第三小学副校长,区教育局对所辖的各单位进行后备干部考评,我的群众得票最高,被定为正校长级后备干部,我想找汤局长帮忙把握会更大一些。2010年腊月一天上午,我带了5万元现金到汤局长办公室,我给汤局长说,感谢汤局长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培养,请汤局长继续关注我的成长。说罢我把装有5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放到他桌上,转身就走了。2011年2月份,我接到通知被任命为第十小学校长。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10年年底,浉河区教育局准备调整干部,按照组织程序对所辖的各单位进行后备干部考评。董某的得票最高被定为正校长级后备干部。2010年腊月的一天,董某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的培养,希望我以后继续关心他。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转身就离开了。里面是5万元钱。2011年2月份左右,董某从三小的副校长被提拔为十小校长,董某的职务调整是教育局任命的,我对董的工作是给予肯定和支持的,班子会上没有我的同意意见,董某是调整不了的。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了。

26、2010年底,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要求时任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中心校校长的熊某为其解决人民币1万元费用。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熊某的任职材料在卷,证实其于2005年至2012任十三里桥中心校校长。

(2)证人熊某证言:2010年的一天,当时的浉河区教育局局长汤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当年浉河区财政局拨付的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要下来了,他决定给我们学校增补3万元,他问能不能给他报销1万多元的发票,我说可以,他说让我去拿。在他办公室,他把一沓发票交给我,有餐票、车旅票等种类,大概二十多张。过了十多天,浉河区财政局拨付的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打到我们学校的账户上,我按照正常的财务报账程序用汤某某交给我的发票从我们学校财务上支取1万元现金。之后我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他没说什么,我就离开了。这1万元支出票据在我们中心校财务办理了入账手续,其中就餐费9300元、车费700元。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10年,我打电话给十三里桥中心校的校长熊某。我告诉他可以给十三里桥中心校增加3万元的经费,同时请他帮忙解决1万元钱的费用。当天熊某就来到我办公室拿走了1万多元钱的发票。不久,熊某到我办公室,临走时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说是报销那1万发票的钱,我就收下了。当时我是浉河区教体局局长,熊某时任十三里桥中心校校长,我提出让他解决一些费用,他也希望我能够多给十三里桥中心校增拨经费,他才给我送这1万元。

27、2010年和2011年底,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已判刑)从信阳市浉河区区董家河中心学校副校长调整为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杨某某任职材料在卷,证实其2008年3月16日任董家河中心校副校长,2011年1月10日任董家家中心校党总支书记;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某犯行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证人杨某某证言:在2010年3月份之前,我作为副校级干部想进步,我和我妻子杨某某准备了两万块钱和两斤茶叶,想让汤局长从中间帮帮忙。前两次找汤某某都没有送掉。第三次,我电话联系汤某某的妹妹汤某丙,把用茶叶手提袋装着的四万块钱递给了汤某丙,就各自回家了。之后的一天汤某某到董家河镇中学来检查工作,对我说回头把钱退给我。2011年快过年时,我把装有一万元的牛皮信封带着,放在汤局长的办公桌上了。送钱时我跟汤局长说快过年了,提前给他拜个年。送这1万元有两个原因,一是我当时是董家河中心校书记主持工作还没正式任校长,个人进步还需要汤局长关照,二是前任姜某某校长出事了,学校工作环境比较差,浉河区检察院和纪委经常到我学校去,需要汤局长帮助协调解决学校工作,所以送1万。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10年的一天,杨某某电话联系我说他想当董家河中心校书记,我说我会考虑。杨某某说要来我家表示心意,我没有同意。过了一段时间,汤某丙给我打电话说杨某某给我送了4万元钱,在她家里放着。我非常生气,当时就要求汤某丙把钱退给杨某某。过段时间,汤某丙拿着一个手提袋子来到我办公室,放下袋子就走了。袋子里面有4万元钱,汤某丙说是杨某某送给我的4万元钱。之后我曾经找杨某某,要这把4万元钱退给他,但没有退成。2011年年底,杨某某到我办公室,先是向我汇报工作,然后说些拜年的话。临走时,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转身就走了。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钱。2010年杨某某给我送4万元钱时任董家河中心校副校长,他希望我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2011年董家河中心校校长姜某某因为挪用公款出事,杨某某当时是董家河中心校书记主持工作。杨某某一想当董家河中心校校长,二担心被姜某某挪用的事牵连,基于以上原因,2011年底,他以拜年的名义给我送了1万元钱。

28、2011年2、3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从信阳市第三小学副校长调整为该校校长提供帮助,并先后三次共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2.5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陈某任职材料在卷,证实其2006年3月6日任胜利路学校校长、2011年2月17日任信阳三小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2011年4月22日任信阳三小校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