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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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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受贿、单位受贿,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单位受贿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05年底至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教育体育局局长(以下均简称浉河区教育局)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及时结算工程款、为学校办理相关许可证、朋友子女上学

2005年底至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教育体育局局长(以下均简称“浉河区教育局”)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及时结算工程款、为学校办理相关许可证、朋友子女上学等方面谋取了利益,先后79次,非法收受29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3.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上缴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赃款共计8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曹某某从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中心学校工会主席调整为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中心学校副校长(主持工作)、校长提供帮助,收受曹某某人民币总计3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曹某某的任职文件及浉河区教育局会议记录在卷,证实曹某某2005年至2006年3月任十三里桥中心校工会主席;2006年3月到2008年3月任东双河中心校副校长(主持工作);2008年3月任双东河中心校校长。

(2)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送汤某某现金2万元,2006年3月其调任浉河区东双河中心学校任副校长(主持工作)。2008年上半年,其为了转正送汤某某1万元现金,2009年,浉河区教育局下文,任命其为浉河区东双河中心学校校长。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我总共收曹某某2次钱。第一次是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曹某某以拜年的名义来到我家中。曹某某说他工作上希望进步,走时留给我一个信封,信封里面装2万元现金和一份曹某某的简历。钱都是红色百元面值的,一共两沓,每沓1万元。第二次是2008年上半年,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要汇报工作,我让他到我岳父开的红木椽茶馆来找我。曹某某见到我后说,希望我多多关照,把他提拔为东双河中心校校长。拿出一个信封递给我,我当时没要。曹某某趁我送他走的时候,又把那个信封塞进我口袋里,走了。里面有1万元的现金。当时我任教育局局长,曹某某的提拔晋升没有我的同意是办不成的。

2、2005年至2010年8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续包、扩建信阳市浉河区教育宾馆及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某人民币总计2.9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信阳市浉河区汇源宾馆(教育宾馆)承包、续签协议书复印件,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及2010年1月30日浉河区教育局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在卷,证实张某某承包教育宾馆情况。

(2)证人张某某证言:我从2003年开始承包浉河区教育宾馆。2008年我对教育宾馆的消防隐患进行整改、装修,花了大约100万元,为了弥补我的开支,我与教育局协商,经局里决定,我与教育局的承包合同期限延长至2021年1月。2005年7月汤某某刚任浉河区教育局局长时我送给他3千元现金;2005年底过年我送给他3千元现金;2007年中秋节我送给他2千元现金;2007年上半年建原四小公厕改建我送给他2千元现金;2008年上半年续签承包合同时送过汤某某1万元现金;2008年8月我为了要招待费送给他3千元现金;2009年8月因为介绍朋友的孩子上学我送给他2千元现金;2009年教育宾馆扩建我送给他1万元现金;2009年年底过年我送给他3千元现金;2010年因为孩子上学我送给他2千元现金。共计给汤某某送4万元现金。汤某某当时是浉河区教育局局长,对我承包宾馆的期限、承包费和承包合同的续签的有很大程度的影响。我送钱也是为了能够顺利续签宾馆承包合同并在承包期限和承包费用等方面得到照顾。我给汤某某送钱,一方面是为了感谢汤某某在这些事情上的帮助,一方面也是为了和汤某某搞好关系,希望他以后多照顾。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张某某承包教育宾馆,合同签订、宾馆改建、费用拨付都和教育局有业务往来。张某某给我送钱是为了以后能够顺利续签宾馆承包合同并在承包期限和承包费用等方面得到照顾。张某某承包浉河区教育宾馆,续签合同等方面我都帮过忙,张某某的儿子和张某某朋友的孩子上学也是我帮忙安排的,我还将原四小的厕所改建工程交给了张某某做。张某某给我送钱,一方面是为了感谢我在这些事情上的帮助,一方面也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他以后多照顾。

3、2005年底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人事调整中,收受时任浉河区吴家店中心校副校长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杨某某担任浉河区双井办事处中心校副校长、校长提供帮助。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杨某某任职材料在卷,证实杨某某2005年至2006年3月任吴家店中心校副校长;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任双井中心校副校长(主持工作);2008年3月至今任双井中心校校长。

(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给汤某某送过6次钱,共计3.3万元。2006年春节前我送给汤某某2万元;2007年春节前我送给汤某某3千元;2008年春节前我送给汤某某3千元;2009年春节前我送给汤某某3千元;2010年春节前我送给汤某某2千元;2011年春节前我送给汤某某2千元。我送钱的目的为了和汤局长搞好关系,对我工作多关照。

(3)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通过其介绍杨某某认识汤某某的妻子马某。

(4)被告人汤某某供述:我收受双井办事处中心校校长杨某某共3.3万元钱。第一次2005年底,杨某某通过其弟杨某乙找到马某,杨某某跟马某提出想进步,希望通过马某得到我的帮助,给马某2万元钱。我知道后,要马某把这2万元钱退给杨某某,没有退掉。我后来把杨某某喊到我办公室,要把这钱退给他,但没有退成。还有三次分别是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某来到我办公室,办公室位于湖东农信社院内。杨某某先向我汇报工作,说了些拜年的话。然后拿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我推辞不要,杨某某没说什么就走了。这三次,杨某某每次都送我3千元。还有两次分别是在2010年春节前和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某来到我位于二中院内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我2千元钱。这两次,杨某某分别送我2千元。送钱是因为杨某某和我是工作中的上下级关系,杨某某的工作和个人进步都离不开我的支持。2006年杨某某从吴家店乡中心校副校长调整到双井办事处中心校副校长并主持双井办事处中心校的工作,2008年杨某某从双井办事处中心校副校长调整为双井办事处中心校校长,杨某某两次的工作调整都是教育局任命的,我当时是浉河区教育局局长,班子会上没有我的同意意见,杨某某是调整不了的。

4、2006年3、4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从信阳市第九中学副校长调整为信阳市浉河区第三小学校长提供帮助,并收受陈某人民币1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陈某任职材料在卷,证实2005年至2006年1月任九中副校长;2006年1月至2011年2月任三小校长,2011年2月后调任羊山教育办主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