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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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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受贿、单位受贿,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单位受贿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证人陈某证言:2007年至2011年期间,除了2010年年底,每年年底我都给汤某某送2千元,四年共送汤某某现金8千元。2010年11月我被调回浉河区教育局任办公室主任,我知道这是汤某某对我的提拔。为了表示感谢,年底

(2)证人陈某证言:2007年至2011年期间,除了2010年年底,每年年底我都给汤某某送2千元,四年共送汤某某现金8千元。2010年11月我被调回浉河区教育局任办公室主任,我知道这是汤某某对我的提拔。为了表示感谢,年底我准备了2万元送汤某某。汤某某没有要,就拖到了2011年年初。2011年年初的一天,我又准备了1万元的现金,用信封包好,到汤某某办公室送给汤某某了。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07年的时候陈某任柳林中心校副校长。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1年年底,陈某分别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2千元钱,共计送我8千元。2010年11月,陈某当上了浉河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2011年年初陈某为了感谢我对他的帮助,送给我1万元钱。陈某被任命为浉河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班子会上没有我的同意,陈某是不会被调整到教育局办公室当主任。

11、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承诺帮助信阳市浉河区昊坤印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某解决该区各中小学校拖欠该印业公司印刷费事宜,收受顾某某人民币2.3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顾某某证言:2007年腊月,我给汤某某送了5千元钱和一箱黄鹤楼酒;2008年腊月,我给汤某某送了8千元钱;2009年腊月,我给汤某某送了1万元钱。都是为了让汤某某帮忙解决区教育局所辖各中小学校在2005年欠我公司(昊坤印业有限公司)白皮卷印刷费用。至今没有解决一分钱欠款。

(2)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08年春节前,顾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拜年。见面后,顾某某从他车里搬了一箱黄鹤楼酒到我车上,并通过我车窗,扔给我一个信封,里面装有5千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顾某某说给我拜年,把一个信封,塞到我裤兜里,信封里装了8千元钱现金。2010年春节前,顾某某说解决各中小学校欠他印刷厂费用的事,希望我能说句话,帮个忙。我说,现在各学校都经费困难,以后可以帮忙解决。之后顾某某给我一个信封,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钱现金。他希望我能够帮忙解决各学校欠他印刷厂费用。我当时答应过帮忙解决中小学欠费的事,但我考虑到各学校也没有什么钱,就没有帮忙解决。

12、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办学许可证和其他教育业务上为信阳市浉河区成功中学、成功小学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共收受王某丁人民币4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丁证言:我开办有成功中学和成功小学,这两所学校属于区教育局管辖。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每年过年前,我都给汤某某送1万元钱,共4万元钱。因为我投资成功中学、成功小学,在业务上需要浉河区教育局的支持,我希望和汤局长搞好关系,方便学校工作的开展。我开办的成功中学和成功小学每两年要换办学许可证,还有其他业务方面,都需要浉河区教育局的支持。

(2)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08年到2011年每年春节之前,王某丁都到我当时的办公室,以拜年名义看望我。每次临走前,留下一个普通信封,信封里装有一万元钱现金,四次共计4万元钱。我当时任浉河区教育局局长,王某丁是民办学校投资人,他开办学校需要浉河区教育局和我的支持,他给我送钱是希望和我保持良好关系,以顺利地办学。这4万元我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了。

13、2008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承诺对付某某的女儿付某在代教以及教师招录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二次共收受付某某委托汤某乙所送人民币3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汤某乙证言:2008年或者是2009年,我一个朋友付某某想让他孩子代教,以便以后考教师加分,就委托我找时任区教育局局长的汤某某,希望汤某某帮忙。我打电话给汤某某说这事,汤某某答应了。有一天,我带1万元现金,用黄色信封装好,到汤某某位于107国道的教育局办公楼上,找汤说代教的事,汤某某说同等条件下,可以帮忙,但必须通过考试。临走时,我把那个黄色信封放到他的桌上,走了。一个月后,付某某的孩子考教师,还想请我找汤某某帮忙,我用黄色信封装了2万元钱现金,放到包里,和第一次一样来到汤某某的办公室,我说朋友的孩子考教师,希望汤局长多照顾照顾。汤局长说可以帮忙,关键各方面条件要合格。临走时,我把信封放到汤局长桌上就走了,汤某某先推辞,最后收下了。后来我朋友付某某的孩子到其他公司上班,我就给汤局长打电话说不用麻烦他帮忙了。钱汤某某没有退还给我。过段时间,汤某某说上次事没有办成,要把钱退给我,我说算了。后来我自己垫钱把这3万元钱还给付某某了。

(2)证人付某某证言:大概2008年,我大女儿付某从信阳师范毕业,我想让她参加教师考试。汤某乙说他可以帮我问一下解决我女儿工作问题。过了一段时间,汤某乙给我说让我大女儿找个地方代教,考教师的时候可以加分,他可以找人帮忙,但是要花点钱。我就准备3万元钱交给汤某乙。后来我大女儿考上当年邮政系统的招录考试,我就给汤某乙说考教师的事不办了。过段时间,汤某乙把那3万元钱退给我了。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08年左右,汤某乙因为帮其他人代教和考教师的事找过我,分两次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共计3万元钱,第一次送了我1万元现金,第二次送给我2万元现金,我当时退,没退掉。我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我可以尽力,但没必要花钱。后来他给我打电话说,那人找到其他工作了,代教和考教师的事不用办了。我说把钱退还给他。汤某乙说他在胜利路学校附近开发房子,我的孩子要是在胜利路学校上学,建议我买他的房子,方便孩子上学,这3万元钱不用退了,算是我以后买他开发的房子的优惠。我同意了,但后来没有买他的房子。3万元钱我用于个人花销。

14、2008年3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余某从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中心学校副校长调整为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中心学校校长提供帮助,并收受余某人民币4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余某任职材料在卷,证实其2005年至2006年3月任谭家河中心校副校长,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任吴家店中心校副校长;2008年3月到2012年任浉河港中心校校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