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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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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受贿、单位受贿,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单位受贿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4)证人陈某证言:2011年端午节前送1万元现金和中秋节前送1万元购物卡,是因为我当浉河区第三小学校长时,汤局长帮过忙,我表示感谢。汤局长是教育局一把手,对于局辖内的各学校负责人提拔任用起关键作用。2011年

(4)证人陈某证言:2011年端午节前送1万元现金和中秋节前送1万元购物卡,是因为我当浉河区第三小学校长时,汤局长帮过忙,我表示感谢。汤局长是教育局一把手,对于局辖内的各学校负责人提拔任用起关键作用。2011年小年前送的5000元现金,是为了给汤局长拜年,感谢汤局长对我个人进步的关照和帮助以及对我工作的支持。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11年端午节前一天,陈某当时已经是三小校长,她到我办公室,先向我汇报工作,然后感谢我的提拔和信任,说是过节了,来看望我一下。她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我的桌上就走了。里面有1万元钱。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又来到我办公室,她先向我汇报工作,然后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说给我买两盒月饼。信封里面是价值1万元的西亚购物卡。2011年腊月、2012年春节前一天,陈某到我办公室,说过年了,给我拜年。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我桌子上,就走了。信封里面是5千元钱。

29、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承包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新镇去区中心小学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赵某人民币10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关于筹建游河乡新镇区中心小学的报告、招投标在卷,证实该小学投标、招标情况。

(2)证人赵某证言:2010年阴历7、8月份的一天,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让我跟汤某某联系一下,说汤某某找我有事。我随后就给汤某某打了电话。在电话中,汤某某告诉我浉河区在游河乡三官新区有项“五个一”工程,其中要新建一所小学,但前期垫资量比较大,问我有没有兴趣。我说我考虑一下。后来,我跟省五建二公司联系,公司说可以资助我一部分资金。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汤某某,告诉他我愿意做这个工程。他让我注意一下网上发布的招标信息。后来,我们省五建二公司按程序参与了投标,最后中标。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汤某某两家人在一块吃饭,吃饭时,汤说他想装修房子,但没钱。回到家,我跟我妻子说汤某某帮我们接这个工程,我们承他这个人情,他说装房子没钱,我们给他表示一下。我妻子也同意了。后来,我到银行用我外甥叶某某的名字办了一张建行银行卡,在卡里存了10万钱,把密码写在背面,让我妻子送给汤某某。因为三官小学的工程是他介绍工程给我的,我欠他个人情,所以我就想给他送10万元钱以表感谢。另外,当时我已接下这个工程,汤某某当时是区教育局局长,我以后在工程施工中特别是工程款拨付方面还需要他帮助和支持。截止目前这个工程的工程款已经拨付给我1000万元多一点了,还欠我几百万元钱。

(3)证人陈某某证言:赵某是我丈夫。2010年7、8月份的一天,汤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没赵某的手机号,他那边有个工程,让赵某跟他联系。赵某跟汤某某联系了。2010年年底工程也承接了下来。2011年的一天,我和汤某某两家在一起吃饭,汤某某提到他想装修房子,但没钱。饭后回到家,我老公就和我商量说是不是帮汤某某一下,给他送点钱表示感谢。我当时同意了。后来,赵某就到银行办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了我,让我送给汤某某。我听赵某说他是用他外甥叶某某的名字办了一张建行银行卡,在卡里存了10万元钱。办好那张10万元银行卡之后的一天下午,下班后,我带了一盆花去汤某某家。我把那盆花放下,把那张银行卡递给了正下楼来的汤某某。汤某某问干啥。我说他装房子困难,让他拿着用。他说不用,我就转身下楼走了。

(4)证人马某证言:2011年前后,汤某某给我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里面有10万元钱。汤某某咋说我记不清楚了,事后汤某某说是借赵某的10万元钱。我记得当时我们双方老人生病,手头紧,就找赵某借了10万元钱。这10万没有还给赵某。本来今年初准备还给赵某的,因为手头紧,还没来得急还。2012年年底,农历小年前后的一天晚上,我们和赵某两家在一起吃饭,我说感谢赵某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帮助我们家。我拿出一个红包,里面装了5千元钱,要塞给赵某的女儿,他女儿没要,我就转身把这5千元钱交给赵某妻子了。2013年年底,我们和赵某一家人一块吃饭,吃饭时,我拿出3000元红包要递给赵某的大女儿,他大女儿收下了,大家都没说什么。这两笔钱,我认为是我给赵某的利息。

(5)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10年下半年,浉河区在游河乡三官新区有项“五个一”工程,其中要新建一所小学,造价大概在500万以上,但是区里只给了100万元,需要承包商自己垫资。我想赵某是游河本地人,以前又搞过工程,可以接这个活,就跟赵某讲了这个事。赵某愿意做这个工程。我告诉赵某招标信息是在网上发布,让赵某自己上网看,按照程序参与竞标。后来,赵某以省五建二公司名义和资质参与招投、中标,拿下了工程。这个工程是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前期垫资较大,赵某多次找到我说工程完成了一部分,垫资太多,再不付款就开不了工了,希望结一部分工程款,我就让赵某按程序报拨款申请,我在申请上签了字,我还积极帮助赵某在区里协调学校工程款的事。不久,大概是2011年下半年一天傍晚,赵某的妻子陈三给我打电话说她在马某父母家楼下。我下楼,在一楼楼梯遇到陈,陈搬了一盆花,见到我后,陈三拿出一张银行卡给我,说给我买房子用。我说借可以,陈三说你先拿去用,以后再说。那张银行卡,大概是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的背面写有密码。过几天,我去银行查询看到里面有10万元钱,我给马某卡时说是借赵某的钱,马某把卡里的钱取出来了,干什么用我不知道。钱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了。

二、单位受贿

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汤某某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支公司索取人民币56.8376万元,作为被告单位的办公经费和招待费用,并为该公司在信阳市浉河区各学校开展学平险业务提供帮助。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