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汤某某受贿、单位受贿,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单位受贿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6、2008年底至2011年夏,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浉河区教育局、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世纪彩虹幼儿园的办证、年检及日常工作等事宜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收受信阳市浉河区世纪彩虹幼儿园园长王

16、2008年底至2011年夏,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浉河区教育局、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世纪彩虹幼儿园的办证、年检及日常工作等事宜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收受信阳市浉河区世纪彩虹幼儿园园长王某乙人民币2.4万元。

17、2008年底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叶某从信阳市第五高级中心校长(副科级)调整为信阳市第三高级中学校长(正科级)提供帮助,为感谢被告人汤某某的帮助,维持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取得工作上的支持,叶某四次共送给被告人汤某某人民币1.2万元。

18、2009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严某从信阳市第十高级中学副校长调整为信阳市第十高级中学副校长(主持工作)、校长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共收受严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

19、2009年端午节和中秋节前后,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信阳市浉河区个体老板邹某承包的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并先后二次共收受邹某人民币2万元。

20、2009年7月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汤某某非法两次收受时任浉河区谭家河中心校总支书记武某的人民币2.2万元,并利用其担任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人事调整中为武某担任浉河区潭家河中心校校长提供帮助。

2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从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社管办主任调整为该局教育股股长提供帮助,并收受李某人民币2万元。

22、2010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从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中心学校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调整为该校党总支书记提供帮助,并收受杨某人民币1万元。

23、2010年初,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柴某从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中心学校书记(主持工作)调整为该校校长提供帮助,并收受柴某人民币2万元。

24、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投资十三小的体育馆项目启动提供帮助,并收受张某人民币3万元。

25、2010年年底,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董某从信阳市浉河区第三小学副校长调整为浉河区第十小学校长提供帮助,并收受董某人民币5万元。

26、2010年底,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要求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中心校校长熊某为其解决人民币1万元费用。

27、2010年底和2011年底,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另案处理)从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中心学校副校长调整为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提供帮助,并先后两次共收受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

28、2011年2、3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从信阳市第三小学副校长调整为该校校长提供帮助,并先后三次共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2.5万元。

29、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承包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新镇区中心小学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赵某人民币10万元。

二、单位受贿罪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支公司索取人民币56.8376万元,作为被告单位的办公经费和招待费,并为该公司在信阳市浉河区各学校开展学平险业务提供帮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非法收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阳市浉河支公司56.8376万元的财物,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和作为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汤某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汤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汤某某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83.5万元的数额不实,其中逢年过节收受的款项属礼金,应从中扣除;另有收受的部分款项用于协调教育项目支出,亦应从中扣除;2、量刑上,其有自首情节,而且可能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对其减轻处罚;3、其所收受的款已上缴纪检部门,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汤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受贿83.5万元的部分事实不清,在该款中,被告人为协调项目而支出的项目协调款4万元、已退还付某某的3万元、赵某的借款10万元、报销款1万元、计划生育超生协调款5000元等18.5万元应给予扣除;另,被告人汤某某节假日收受的17.7万元款系礼金,不宜认定为贿赂款,也应从中扣除。2、量刑上,被告人汤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有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处罚。4、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前积极退缴贿款80万元,且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所犯单位受贿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诉讼代理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单位受贿的罪名没有异议,数额上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