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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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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受贿、单位受贿,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单位受贿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07年夏天,余某某到我办公室,说他想积极争取进步,说着就递给我一个信封,说里面装的是他的简历。我打开信封一看,发现里面是2万元钱。我立即把信封塞给余某某,坚决不收,余某某就带着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07年夏天,余某某到我办公室,说他想积极争取进步,说着就递给我一个信封,说里面装的是他的简历。我打开信封一看,发现里面是2万元钱。我立即把信封塞给余某某,坚决不收,余某某就带着钱走了。过了段时间,马某给我说余某某送2万元给我,说余某某想进步一类话的。我当时要求马某把钱退给余某某,马某同意了。又过了一段时间,马某给我说她找过余某某说退钱的事,但是余某某回避这事。这2万元钱就没退成。后来我去找余某某,也没有退成。余某某当时是八高教务主任,他想在职务上进步,希望我职务调整上帮助他,就送给我这2万元钱。

8、2007年夏至2011年底,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段某某从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调整为信阳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副校长、信阳市第九中学校长提供帮助,收受段某某人民币2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段某某的的任职证明在卷:2005年至2008年8月任教研窒主任;2008年8月至2010月3月任一职高副校长,2010年3月至今任九中校长。

(2)证人段某某证言:2007年天热时,汤某某在郑州学习时,我给汤某某送过2万元钱。另外在2010至2012年间送过2千元的购物卡和8千元钱的现金。共计给汤某某送了2.8万元的现金和价值2千元的西亚和美超市购物卡。2008年我通过公开选拔担任了信阳市一职高副校长。公开选拔一职高副校长的报名简章上要求有过担任校长的经历,我当时没有校长经历,报名时局里找组织部协调,我参加了选拔。8月份我担任一职高的副校长,2010年3月我公选担任信阳市九中校长。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我收过信阳市九中校长段某某送的2.8万元钱和价值2千元的购物卡。我当时是教育局长,段某某先后任浉河区教育局教研室主任、信阳市一职高副校长、信阳市九中校长,我们是工作中的上下级关系。2008年段某某从教育局教研室主任调整到信阳市一职高任副校长,2010年3月段某某从一职高副校长调整到信阳市九中任校长,段某某两次的任职都是经教育局认可的,班子会上没有我的同意意见,段某某调整不了。

9、2007年10月至2011年底,姜某某从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中心校党支部书记调整为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中心学校校长,为表示感谢,送给时任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被告人汤某某人民币1万元;2009年,因该董家河镇中心校一教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姜某某为不被追究领导责任,送给时任浉河区教育局局长的被告人汤某某人民币0.5万元;2011年,姜某某因挪用公款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为争取早日工作正常上班,姜某某再次送给时任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被告人汤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送给被告人汤某某人民币2.5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姜某某任职材料在卷,2005年至2007年10月任东双河中心校副校长;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董家河中心校校长。

(2)证人姜某某证言:我给汤某某送过6次钱,共计2.8万元。2007年10月,我被任命为董家河镇中心校校长,当天下午我到任。2008年春节时,为了表示汤某某对我的提拔重用,我从家里拿出1万元,到汤局长家给汤局长拜年。汤客气一下收了。2009年元月农历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汤某某位于湖东的办公室,以拜年送1千元钱给汤某某。2009年时,董家河镇中心校教师郑某,违反计划生育被处理,我和时任董家河镇中心校总支部书记梁某一起到浉河区教育局,给汤某某汇报此事。建议对郑某给予清退,并希望局党委不要追究董家河镇中心校领导责任。临走时我把装着5千元的牛皮纸信封放到汤的桌子上,之后我和梁某一起离开了。2010年春节和2011年春节,我也都以拜年的名义去看望汤某某,每次都是春节前一天,两年共计2000元。2011年8月时,我因挪用公款罪被浉河区检察院起诉,12月被判处有罪免刑。当时我工作被停职了,我就想找找汤某某,上班。2011年年底的一天,我在汤办公室找到他,说我在犯事期间,汤局长给予帮助了,现呆着急得慌,想上班。汤某某让我再等等,等纪委的处理结果出来后再说。我就把装着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桌子上走了。我送这1万元钱是因为汤某某当时是教体局局长,我想请求得到他的帮助,早点安排我的工作。2012年春节后我调到局里上班,没有任命职务,当时汤已经调到浉河区群工部工作。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浉河区教育局勤管站站长姜某某给我送过2.5万元钱。2007年腊月、2008年春节前,任董家河中心校校长的姜某某到我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来看我,说给我拜个年,感谢对他的信任和提拔。走时留下一个信封,里面是1万元钱。2009年的一天,姜某某和梁某一起到我办公室汇报说董家河镇中心校有一个教师违反计划生育被区里处理,希望我和区里协调关系,不追究姜某某和梁某的领导责任。我答应为他协调。他们走时留下一个信封,里面装有5千元钱。2011年年底,姜某某因挪用公款被起诉,工作被停职。姜某某到我办公室,说想恢复工作,正常上班,继续当校长。我说等纪委的处理结果出来再说。姜某某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就离开了,里面装有1万元钱。姜某某给我送钱为了希望我在他个人进步及工作的事情上提供帮助,也是为了感谢我在他的个人进步和日常工作中提供的帮助。2007年姜某某从柳林乡中心校党总支书记调整为董家河中心校校长是浉河区教育局下文任命的,班子会上没有我表态同意,姜某某调整不了;2009年董家河中心校有个教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我去区纪委协调后才免予对董家河中心校领导的处分,区教育局也没给姜某某处分。姜某某作为郑某的主管领导,应该被追究其责任,但是教育局并没有追究董家河中心校和姜某某的责任。

10、2010年,陈某从浉河区柳林乡中心学校副校长调整为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为感谢时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汤某某的帮助,2011年年初,陈某送给被告人汤某某人民币1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陈某任职证明在卷,证实其2005年至2007年10月任局办公室干事;2007年10月至2010年9月任柳林中心校副校长、书记,2010年9月至2012年任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