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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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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受贿、单位受贿,被告单位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单位受贿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8、2009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严某从信阳市第十高级中学副校长调整为信阳市第十高级中学副校长(主持工作)、校长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共收受

18、2009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严某从信阳市第十高级中学副校长调整为信阳市第十高级中学副校长(主持工作)、校长提供帮助,并先后四次共收受严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严某的任职材料在卷,证实其2005年至2006年3月任十高副校长;2010年2月至今任十高校长。

(2)证人严某证言: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汤某某家拜年,把牛皮纸信封装的5000元现金的放在他家沙发上,转身走了。汤某某是浉河区教育局局长,是我的直接领导,我想得到汤某某的照顾和重用。汤某某在2008年9月让我在信阳市十高副校长的职位上主持该学校工作。第二次给汤某某送钱是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夜里,我到汤某某家,把一个装有5千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放在他家的桌子上,转身就走了。2010年12月,汤某某提拔我为信阳市十高校长。第三次给汤某某送钱是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我到汤某某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2千元现金的信封放在汤某某办公室的桌子上,就走了。第四次给汤某某送钱是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我在汤某某办公室,将装有3千元现金的黄色牛皮纸信封放在汤某某办公桌上。从2008年任副校长到主持信阳市十高工作,从副校级干部升迁为正校级干部都是汤某某从中帮助和支持的结果。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008年腊月、2009年春节前一天,严某说给我拜年。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扔到沙发上离开了。信封里装有5千元现金。2009年腊月、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严某说拜年,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桌子上,离开了。里面装有5千元现金。2010年腊月、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严某到我办公室,说给我拜年,留下一个信封走了。信封里是2千元现金。2011年腊月、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严某到我办公室,说给我拜年,走时留了一个信封,里面装有3000元现金。我和严某是亲戚和同学,严某一是为了亲戚间感情联络,二是为感谢我对他的信任和提拔。2010年浉河区教育局调整干部时,我对严某的工作也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就提拔严某为信阳市十高校长,在班子会上如果没有我表态同意,严某是调整不了的。

19、2009年端午节和中秋节前后,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信阳市浉河区个体老板邹某承包的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收受邹某人民币2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局办公楼维修的书证、(2)浉河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4号文件复印件2页;(3)、浉河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2号文件复印件1页;(4)、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文件浉教文(2009)65号文件复印件3页;(5)、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2页,发票号码分别为:00211910、00211907;(6)、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NO:0612618。

(2)证人邹某证言:2009年端午节前几天,我带了1万元现金去汤某某的办公室。我想承接浉河区教育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汤某某当时是区教育局局长,经常去工地视察,为了在施工和工程款拨付中取得他的支持和帮助,我给他送了1万元钱。2009年中秋节前几天,我又去了汤某某的办公室,我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黄色牛皮纸信封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说是过节来看他。送这1万元现金是因为要工程款需要汤某某同意和签字。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我收过承包浉河区教育局维修改造工程的蓝天设计公司邹某的2万元钱。2009年年初局办公楼需要维修改造,进行招标,蓝天设计公司中标,邹某是这个工程的项目经理。2009年端午节前一天,邹某到我办公室,说过节来看看我,走时留下一个信封,里面有1万元钱。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邹某到我办公室,说过节来看看我,走时丢下一个信封,里面有1万元现金。邹某送钱是因为他承揽了浉河区教育局的办公楼改造整修工程,工程的进度、质量都由教育局监管,工程款由浉河区教育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邹某希望我在工程及工程款的拨付给予帮助。工程款在2010年底全部拨付完了。

20、2009至2010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浉河区谭家河中心校总支书记武某的人民币2万元,在人事调整中为武某担任浉河区谭家河中心校校长提供帮助。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武某任职材料在卷,证实其于2005年至2006年3月任双井中心校校长,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任谭家河中心校书记;2010年3月至今任谭家河中心校校长。

(2)证人武某证言:2009年7月,我任谭家河中心校总支书记已经三年多,想转正为谭家河中心校校长。我就准备了2万元,装在一个信封里,到汤某某办公室。我把信封放在他办公室里用于午休的床上,就出去了。大约半个小时之后我给他打电话,说给他屋里放了东西,他边接电话边找,估计发现了信封,就在电话里让我转回去拿,我说算了是个小意思,就挂了电话,也没有向他提我想当校长的事。这之后的2010年3月,谭家河中心校校长王某某调任浉河中学校长,我被任命为谭家河中心校校长。当校长之后的第一年,大概2011年春节,我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去了他办公室,说给他拜个晚年,把装有2000元的红包放在了他办公桌上,走了。汤某某当时是浉河区教育局局长,我送钱是为了和汤某某更好的拉近关系,获取他的支持,也为了感谢他支持我当上了谭家河中心校的校长。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在2009年7月的一天,武某到我办公室,当时我正在打电话,看到武某进来,就示意他先坐。然后我到办公室外面的走廊接着讲电话,等我打完电话回到办公室时,发现武某已经离开了。我也没在意。过一会,武某打电话说在我屋里放了点东西。我找了一下,才发现在办公室里面的床上有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装的是钱。我让他回来把钱拿走,武某不同意回来拿钱,把电话挂了。信封里装有2万元钱。2011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武某到我办公室,说给我拜年,接着拿出一个红包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就离开了。里面是2千元钱。2010年3月武某从谭家河中心校总支书记调整为谭家河中心校校长,武某的工作调整是浉河区教育局任命的,班子会上没有我的同意意见,武某调整不了。

21、2010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其担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从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社管办主任调整为该局教育股股长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人民币2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李某的任职材料在卷,证实其于2005年至2006年3月任教育股副股长;2006年3月主持局社管办工作,2010年9月任教育股股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