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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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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证人李某证言:我知道乔某某帮李之旭借钱的事,李之旭说他自己在广西有高速工程需要钱,但我没见过工程合同。乔某某向信融投资担保公司借了8万元,向鑫茂公司贷了10万元,向鸿达投资担保公司贷了8万元,向我朋

(1)证人李某证言:我知道乔某某帮李之旭借钱的事,李之旭说他自己在广西有高速工程需要钱,但我没见过工程合同。乔某某向信融投资担保公司借了8万元,向鑫茂公司贷了10万元,向鸿达投资担保公司贷了8万元,向我朋友王涛借了3万元,向我朋友张飞飞借了3万元,向王跃深借了3万元,这35万元都是乔某某帮李之旭借的钱,并且都给李之旭了。

(2)证人马福平证言:2011年9月25日,乔某某在鑫茂公司借了10万元,手续都是胡某某办理的,扣除一个月的利息0.6万元,胡某某让我从胡某某建行卡上向李某建行的账户转账9.4万元,其他我不清楚。乔某某借鑫茂公司的钱还了。2012年1月20日,胡某某告诉我乔某某还钱了,我用网上银行查了一下,是胡某某个人账号转账到胡某某的公司账户里11.5万元,胡某某说这是乔某某还的钱,其中10万元是本金,1.5万元是利息。乔某某是按月息5分,3个月的利息1.5万元。钱转到公司账户后,我就把乔某某的借款合同给了胡某某了。

3、被害人乔某某陈述:李之旭骗了我86.5万元(含利息)。从2011年9月份至2012年2月份期间,李之旭借了我49万元,我还做担保帮李之旭借钱,因为这些本金和利息有连带责任,我需要还86.5万元。李之旭没还过我钱,我自己已经还了64.57万元,还有21.93万元,这李之旭给我写了一张43万元的借条。李之旭说他在广西修省际公路工程需要钱,我借给李之旭的49万元,是我在信融投资担保公司借了6万元,鑫茂公司贷了10万元,鸿达公司贷了8万元,还有我个人的钱和从朋友处借的19万元,后来李之旭又借了我6万元,没有给我写凭证。李之旭借了我49万元本金,加上利息37.5万元,一共是86.5万元。

2011年9月份李之旭让我帮他在信融投资担保公司借了6万元,李某和张鑫做担保,签了一份借款合同。老板张永新扣除了一个月利息0.42万元,给了我0.58万元现金,转到李某建行卡上5万元。我、李某和张鑫在E度网吧给了李之旭0.58万元现金,我把李某的卡给了李之旭,过一会儿李之旭把卡还给我说已经把钱取走了。

李之旭给我打电话说做生意需要在担保公司借点钱周转,想用我的房子作抵押在鑫茂公司贷款10万元。我就拿房产证去找胡某某,他给我办借款手续,我把一个朋友李某或毛某某的卡号给了胡某某,扣除利息,他打上9.4万元。我到E度网吧见到李之旭时,他说钱他已经取走了。

2011年10月份李之旭让我帮他在鸿达投资担保公司贷了8万元,李某和张鑫作担保,签了一份合同,扣除了一个月利息0.52万元,转到李某卡上7.48万元。在E度网吧我把李某的卡给了李之旭,过了一会儿李之旭把卡还给我说钱已经取走了。

4、被告人李之旭供述:我借了乔某某大概26多万元,2011年乔某某利用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鑫茂公司帮我借了10万元,2011年乔某某在宏达投资担保借了好像是6万元,信融投资担保公司6万元,我还借了乔某某个人大概3、4万元钱。我给乔某某写了一张43万元的借条。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之旭诈骗47.46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五、2011年11月,被告人李之旭以结算工程款给领导送礼为由,利用伪造的王某房产证诈骗佐某某价值47.9406万元的黄金首饰,被告人李之旭送给郭某锋金手链1条,送给王某金戒指1枚,将价值432380元的其余金首饰以294500元抵押给刘某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香港嘉华珠宝有限公司首饰质量保证单复印件8份证实:被告人李之旭诈骗的首饰金额共计479406元。

(2)欠条复印件1张证实:被告人李之旭于2011年11月25日给被害人佐某某出具的今共欠佐某某现金499000元整的欠条。

(3)佐某某提交的刘某玲于2012年3月18日用83.18g千足金手链、3.49g千足金项链更换其他黄金首饰的质量保证单1张。

(4)刘某玲提交的于2012年12月18日用83.18g千足金手链、3.49g千足金项链更换其他黄金首饰的质量保证单。

(5)刘某安提交署名的李之旭的内容为:金条500克、金额225500元、黄金首饰453.1克,金额206880元的香港嘉华珠宝首饰质量保证单。

(6)李之旭于2011年11月25日出具的抵押协议书:今用500克金条抵押给刘某安,借款15万元,于12月5日前还清,超期一天罚款500元。

(7)黄金转运珠六颗扣押清单及照片。

3、证人证言

(1)证人佐某林证言:2011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一个男顾客带着叫李之旭的男子在濮阳市小联华商场一楼嘉华珠宝专柜买过黄金饰品。后,他以给朋友送礼为名买过几回黄金饰品,都是过了2、3天后他再把钱送过来。2011年11月21日至25日期间以给朋友、领导送礼为名,用他自己的身份证、王某假的房产证做抵押,骗走了价值肆拾柒万玖仟肆佰零陆元(479406元)的黄金饰品。李之旭打的欠条的内容是,今共欠佐某某现金肆拾玖万玖仟元整(499000.00),落款有李之旭。这张欠条在我妹那。李之旭四次一共从我们专柜拿了479406元的黄金饰品。打了一个499000元的欠条,李之旭说剩下的钱是利息。李之旭拿黄金饰品,第一次说是送朋友,后三次是以修路、干工程、结工程款给领导送礼。在此期间,一个叫刘某玲的女人来店里咨询,说在我们店里买过黄金首饰,可以调换吗。2012年3月18日下午,刘某玲带了个50岁左右的男人和一个20来岁女孩,用李之旭2011年11月24日拿的85.22克的项链换了一条83.18的手链,一条3.49的项链。拿的25.61克的吊坠换了一条7.75克的项链,一条10.48的手链,一个7.51克的吊坠。调换的首饰质量保证单我们店里有,有她们的姓名和联系电话。2012年3月底我们多次联系李之旭要钱,他不是说他在外地结账,就是没钱为由一直拖着。我妹给李之旭说再不给钱就到公安局报案,李之旭说,他学过法律,不怕告,他打的是欠条,最多到法院起诉。我们多次给他打电话联系,也去过他父母家。他不断的变化号码给我联系,都以没结工程款为由,不给我们钱。

(2)证人刘某安证言:李之旭什么小生意都做,卖服装、倒卖二手车等,2005年以来,他说在南方有修路工程、电厂工程等,我也没见过这些工程、合同之类的东西。我和李之旭有经济上的往来,直到现在他还欠我5万元左右。李之旭从1999年就开始借我的钱,我记得最后两次是2011年11月份,分两次用黄金首饰抵押借了30万元左右,给我写了一张抵押协议,让毛某某和黄守福给我写了一份借条,还给我两张首饰质量保证单,复印件提供给你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