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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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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1)证人马某某证言:濮阳市鑫茂公司以高息的形式吸收钱,再贷出去,赚取利息差。胡某某帮我放款使用鑫茂公司的借款协议,是在我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的手续,只要他说贷出去保险,我就同意。具体手续是胡某某、还是胡

(1)证人马某某证言:濮阳市鑫茂公司以高息的形式吸收钱,再贷出去,赚取利息差。胡某某帮我放款使用鑫茂公司的借款协议,是在我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的手续,只要他说贷出去保险,我就同意。具体手续是胡某某、还是胡某鑫办理的,我不清楚。(公安机关出示借款手续)这是我提供的姜某某、陈某某、孙某、王某、张某某的借款手续,以上这五人共借了我105万元,这些钱到现在都没有还我。这五人的借款手续和房产证都是胡某鑫交给我的。2012年5月份,我拿这五本房产证去市房产局,查验后这五本房产证是假的。我就把这个情况跟胡某某说了,他也不知道是假的。2012年1月份,我跟胡某某要钱,他也是才知道这105万元是李之旭一个人用了。他说李之旭在广西投资了高速公路工程。

(2)证人胡某某证言:姜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周奎枝、张某某、王某、孙某到我们的鑫茂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都是我同意后办理的,合同上的签名都是我的。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孙某的借款合同是马某某的钱,经马某某同意后我办理的。开始没有验证这些房产证的真假,经我和马某某查证,孙某、王某、姜某某、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这六个人借的这壹佰贰拾伍万(125万)元都是李之旭用的假房产证办的。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李之旭一直对我说他手里有工程,资金周转不开,急用钱,让我帮他借点钱。李之旭借我的钱,还有我帮李之旭借的一共还有60多万。李之旭让我在担保公司帮他借点钱,在金达投资担保公司帮李之旭借了8万元;在兴隆小区对面的担保公司帮李之旭借了6万元,在欧陆担保公司帮李之旭借了10万元,(包含在48.55万元的借条中),2011年8月至12月李之旭给我钱付给这三笔借款利息共计5.52万元,在鑫茂公司帮李之旭借了22万元,总共46万元。金达、欧陆和兴隆小区对面的担保公司借的钱我已经还了。2011年9月26日、2011年7月22日我分别给李之旭及父亲李渭滨的账户转款7.5、7.6万元。2011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李之旭给我打电话自己在干高速公路资金紧张,周转不过来,让我担保借点款,让我拿自己家的房产证,让我签字给李之旭作担保并将房产证给了李之旭,胡总当场给李之旭9万元,剩下的钱给打到账上。然后李之旭又拿走了我一张农行卡,过来几天李之旭就把房产证给我了。这个房产证不是我的,我的房产证在我家里。

4、被告人李之旭供述:我以投资急用钱为理由陆陆续续借过陈某某的钱,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这些钱投资在广西高速工程上了。这些借条都是我给陈某某写的,但是我陆续还过陈某某部分钱。目前我还欠陈某某将近40万元。陈某某借给我的钱,从鑫茂公司借了22万元、金达公司8万元、兴隆小区对面的担保公司借了6万元,还有他个人的钱我记不清了。

5、鉴定意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3年10月28日出具的(中油)公(刑技)鉴(文)字(2013)11号印文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持有人为陈某某的房产证内盖印的“濮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印文与样本印文中的“濮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6、辨认笔录

(1)被告人李之旭辨认伪造的房产证笔录:(向李之旭出示由马某某提供的濮产权证市字2004-07445号陈某某的房产证),这是我伪造陈某某的房产证。

(2)被告人李之旭辨认借据笔录:(向李之旭出示陈某某提供的借条)这些借条都是我给陈某某写的,但是我陆续还给陈某某一部分钱,目前我还欠陈某某将近40万元。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之旭诈骗58.13万元的犯罪事实。

三、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李之旭虚构事实,以投资广西、云南、湖南等地的工程项目为由,骗取肖某某9.45万元,利用伪造的肖某某的房产证骗取濮阳市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万元,银保公司20万元,共计49.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李之旭向肖某某出具的50万元借据复印件1张;

(2)肖某某向鑫茂公司借款时的手续、借据、承诺书、借款协议等复印件证实肖某某以房产作抵押,由李之旭担保向濮阳市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

(3)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肖某某产证号分别为濮房权证市第2009-02051的房产证,骑缝章与档案内房产证存根骑缝章不吻合,系伪造。

(4)李之旭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李之旭给肖某某银行卡转款0.55万元。

(5)肖某某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张某轩向李之旭转款8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石亚利证言:我丈夫肖某某在鑫茂公司的20万元借款,他说实际是李之旭在鑫茂公司借的钱,鑫茂公司把20万元钱打到李之旭的账号上了。鑫茂公司的总经理胡某某说肖某某用我们的房产证做抵押,在鑫茂公司借了20万元,李之旭做的担保。现在他们都找不到,也不给利息。你们出示的马福平提供的肖某某在鑫茂公司的借据、濮房权证市字第2009-02051号房产证等书证就是鑫茂公司的马福平让我看的肖某某在鑫茂公司的借款手续,但这个房产证不是我家的,肖某某说是李之旭在外面找人造的,我家的房产证在我家放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