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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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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广西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于2010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11年实质性施工建设,总投资约41.3亿元,计划于2015年建成通车,该项目由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广西

(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广西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于2010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11年实质性施工建设,总投资约41.3亿元,计划于2015年建成通车,该项目由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广西正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建。

(4)广西正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广西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由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无刘某此人。

(5)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1合同段出具的查无刘某一人的证明材料。

(6)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三、四分部均证实:无刘某此人。

(7)武汉铁路公安处漯河西车站派出所出具查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30日,武汉铁路公安处漯河西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漯河西火车站站台抓获网上在逃的被告人李之旭抓获。

(8)被告人李之旭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李之旭诈骗部分款项的去向。

(9)企业鼎鑫公司、隆发公司、鑫和公司、信融公司等注册信息

(10)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3年6月9日、2014年1月17日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

2、被告人李之旭供述:工程是我朋友刘某揽的。我没实地看过,都是刘某跟我描述的。刘某让我看过刘某投资到广西平果县至马山县的高速公路工程和其他股份人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大概是刘某投资了2000万元,占整个工程项目的1/8的股份。投资广西平果县至马山县的高速公路工程股份人一共是8个人,有刘某,还有一个姓林的,一个姓雷的,我也没见过他们。

我这些钱是从濮阳市鑫茂公司借了125万元,从濮阳市银宝助贷借了250多万元,从金达投资担保公司借了70多万元,从什么鼎公司(一个投资担保公司,名字忘记了,地址在卫河路和益民路交叉路口附近)借了50万元左右,还有一个也是投资担保公司,名字我忘记了,地址在中原路白云花园小区北口旁边,借了40多万元,其他都是找个人借了180多万元,共计730万元左右。除了我花销了100万元左右,剩余670万元都投资到广西平果县至马山县的高速公路工程上了。

我是分三次给刘某的现金。第一次是2011年3月份我在濮阳日报社附近给的刘某200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11年6月初,我在开州路上的交通局附近给了刘某200万元现金,第三次是2011年10月份,在中原路濮阳电视台附近给了刘某270万元现金。每次都是我打电话告诉刘某钱借到了,并将金额告诉他,刘某接到我的电话后就会来濮阳找我拿钱。我给刘某钱时只有我们两个,刘某也没有给我打欠条。我在投资担保公司借的钱和从朋友处借的钱一般他们给我的都是现金,我都放在家里,到200万元左右,我就打电话通知刘某来取。刘某来取钱都是在我家外边。我给刘某这么多钱不通过银行转账是刘某要求的,原因我也不清楚。

(我在广西的高速公路工程投资了大概670万元。这670万元包括我用伪造的房产证在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鑫茂公司)借贷的125万元里面。这125万元我没有全部都用于投资广西的高速公路工程了,有一部分还我个人的借款了,还有一部分用于我平时的日常花销了。)

(这些年我共投资了两个项目。一个是广西省苹果至马山县的高速公路工程我投资了670万元,另一个是湖南长沙红星冷库的速冻玉米项目我投资了153万多元。2011年6月份之后我借的钱大部分都投资到这个红星冷库的速冻玉米项目上了。)

我用过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孙某、王某、肖某某房产证的复印件及房产证里面的内容联系做假证的人,共做了六本假房产证。做一本需要100元,这六本都在胡某某开的鑫茂公司做担保用了,共贷了120万元左右,时间长了具体的金额我记不太清了。这120万元都投资在广西省平果县至马山县段的高速公路上了。这项工程是我的一个朋友(刘某)与别人合伙揽的。工程结束后答应给我400-500万元的利润。我和刘某私下签了个协议书,协议书现在刘某那。我总共投在刘某处670万元。现在工程没干完,大概还需要1年至2年才能结束。当时急着用钱,所以就伪造了房产证。我共伪造了六本房产证,有姜某某、陈某某、王某、孙某、张某某、肖某某的房产证。办理假房产证是我看到路边贴的小广告,把房产证的复印件或房产证上的内容告诉对方,对方把做好的假房产证交给我,就分手各走各的。我用过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孙某、王某、肖某某房产证的复印件及房产证里面的内容联系做假证的人,共做了六本假房产证。做一本需要100元,这六本都在胡某某开的鑫茂公司做担保用了,共贷了120万元左右。这120万元都投资在广西省平果县至马山县段的高速公路上了。这项工程是我的一个朋友(刘某)与别人合伙揽的。工程结束后答应给我400-500万元的利润。我和刘某私下签了个协议书,协议书现在刘某那。我总共投在刘某处670万元。现在工程没干完,大概还需要1年至2年才能结束。当时急着用钱,所以就伪造了房产证。

(出示李之旭借款统计表)根据公安机关统计的被害人报案材料显示,我以投资广西平果县至马山县和投资湖南省长沙速冻玉米生意为由总共从鑫茂公司,胡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沈某、姜某某、孙某、李某某、毛某某、王某、周某某、麻某某、佐某某、张某某拿走现金970.6906万元,我有异议,我认为没有这么多。我以前的供述我都认可。

3、鉴定意见:(中油)公(刑技)鉴(文)字(2013)10印文鉴定意见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中的“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四公司★人事劳资科”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以上全案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控辩双方的指控和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