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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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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4)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印件证实姜某某、何某某于2011年12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姜某某将坐落在濮阳市市辖区067-12-009-2-04房子以300000元卖予何某某,何某某一次性交清房款25万元(过户后付清5万

(4)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印件证实姜某某、何某某于2011年12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姜某某将坐落在濮阳市市辖区067-12-009-2-04房子以300000元卖予何某某,何某某一次性交清房款25万元(过户后付清5万元)

(5)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姜某某房产证号为濮房权证市第2007-05376的房产证,骑缝章与档案内房产证存根骑缝章不吻合,系伪造。

2、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证言:濮阳市鑫茂公司高息吸收,再贷出去,赚取利息差。胡某某帮我放款使用鑫茂公司的借款协议,是我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的,只要他说贷出去保险,我就同意。(公安机关出示借款手续)这是我提供的姜某某、陈某某、孙某、王某、张某某的借款手续,这五人共借了105万元,钱到现在都没有还我。这五人的借款手续和房产证都是胡某鑫交给我的。2012年5月份,我拿这五本房产证去市房产局,查验后,这五本房产证是假的。我就跟胡某某说了,他也不知道是假的。2012年1月份,我跟胡某某要钱,胡某某说他也是才知道这105万元是李之旭一个人用了。他说李之旭在广西投资了高速公路工程。

(2)证人毛某某证言:2011年7月30日我、姜某某去了鑫茂公司,胡某某给办理了借款手续,姜某某在借款人处签了字,我是担保人。姜某某有事,就让鑫茂公司把钱打到我账户上20万元。李之旭让我给他账户转13.3万元,给王某账户转了6.7万元。姜某某在清河头典当(赵某某)借款8万元是我担保的。

(3)证人赵某某证言:2011年7月份,姜某某、毛某某和王某到我家,姜某某说她朋友李之旭在南方有工程急需要钱,想从我这借点钱。他们有房屋作抵押还有工资担保。我和姜某某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姜某某给我打了个8万元的借条,姜某某的房产证(房产证号:濮县房油字第B050001号)及姜某某、毛某某和王某的工资卡都抵押我这里了。我向姜某某农村信用社的账号转了8万元钱。我听姜某某、毛某某和王某说这8万元是李之旭用了。

(4)证人郭某锋证言:2011年9月份,李之旭让姜某某和孙某分别在鼎鑫担保公司用房产证贷了20万元、28万元。现在也没有还公司钱。钱是李之旭用了,也是李之旭找的公司让姜某某和孙某签订借款合同。我们总经理聂某某扣除了一个月利息,把剩余的钱给李之旭一部分现金,转到李之旭账户上一部分,一个月5分的利息。这两笔钱李之旭一共付了2011年9月至11月份3个月的利息,共计7.2万元,有现金也有转到我账户上的钱都是付的利息。

(5)证人人聂某某证言:2011年9月份,李之旭说他在郑州干建筑工程需要借48万元,但是没有任何抵押物。他让姜某某和孙某分别在鼎鑫担保公司用房产证贷了20万元、28万元。我扣了一个月的利息,把剩余的钱给了李之旭一部分现金,转给李之旭账户上一部分钱,一个月是3分的利息,我总共支付给李之旭46.56万元。李之旭一共付了两个月的利息,第二个月也就是10月份的利息2.4万元是李之旭给郭某锋给我的,孙某、姜某某没付过利息。

(6)证人何某某证言:我和姜某某没有直接经济来往。2011年刘某某以我的名义借钱给姜某某。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人想用房产抵押借款,要是到期不还就先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合同以我的名义签,钱以我的名义出借,方便以后房子过户。刘某某领着3个人找到我,把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给了我,我又给了姜某某。姜某某给了刘某某一本房产证。姜某某在借款人和卖房人处签了名字。李之旭和那个男的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刘某某还让姜某某手写一张25万元的借条。刘某某当场给我一沓现金,我查了一下是10万元,我就给了姜某某。刘某某跟我说别提姜某某是用房屋抵押借款,说是房屋买卖。而且让我说签合同时我就在合同上签了字,给了姜某某15万元现金,实际只给了姜某某10万元。

(7)证人张某军证言:2011年11月李之旭说他和姜某某是合伙人,急需要钱,姜某某想把房子卖掉,让我帮忙联系买家。鲁某某一直想买个房子。于是我找到鲁某某,然后她委托我买姜某某的房子。我和姜某某谈好价格,并告诉鲁某某最终说定价格20多万。2011年11月5日,我、姜某某和李之旭在我车里,我写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方鲁某某,乙方姜某某,预付15万元,剩余款在房子过户后全部付清。姜某某在上面签字,鲁某某名字是我签的。签完合同后,我给了姜某某15万元,姜某某把钱给了李之旭。姜某某给我打了15万元的收据,并且姜某某把她的房产证交给了我。我给姜某某的15万元是鲁某某的钱。他们都说在昆明有热电厂工程。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姜某某陈述:2011年6月底,我们单位的乔某某和毛某某介绍我认识的李之旭和王某,让我帮李之旭借的钱,并说李之旭做生意需要钱。我跟毛某某、乔某某的关系好,2011年7月2日至2012年5月份期间,我帮李之旭共借了134万元。2011年7月2日,我用五厂的房子作抵押从清河头(赵某某)担保公司借了8万元,王某和毛某某作担保,钱李之旭用了。2011年7月份29日,我在鑫茂公司帮李之旭贷了20万元。2011年9月份,我用盟东小区的房子在韩庄的担保公司(鼎鑫)借了20万元,李之旭作担保,钱打到李之旭的卡上。在总站的一家担保公司帮李之旭借了15万元(李之旭作担保),我和李之旭一起用盟东小区9号楼2单元4号房子抵押2011年11月5日从鲁某某借了15万元、2011年12月份从刘某某借了25万元、某某(不知全名)借了3万元、还有我和朋友的28万元,一共134万元,到现在也没还我。后来我才知道李之旭用我的假房产证抵押在鑫茂公司借了20万元。2011年7月2日到2012年5月份期间,李之旭说他的工程是从广西柳州至湖南娄底的高速公路,投资工程急用。

(2)被害人刘某某证言:2011年11月中旬,李之旭、姜某某来我门市上说做生意想借10万元。李之旭给我写了一个借条。我给了他们一万元现金,用我的建行卡给李之旭的建行卡(9592)转了9万元,李之旭说手机已接到了信息提醒。到期后我天天跟着李之旭、姜某某要钱。姜某某说不行就把房子卖给我。姜某某就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签了字,我让姜某某在她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了今收到25万元的收条。我就给姜某某15万元现金,把10万元的借条给了姜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