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邢守良证言,我为了求得和感谢谢连章对其职务升迁和工作调整的照顾,2003年至2013年,我先后14次送给谢连章共计12万元人民币。送的钱分别是鄢陵县财政局会计张云、鄢陵县财政局乡财县管办公室会计王巧云、鄢陵县民政局会计耿会琴、鄢陵县卫生局会计王娟准备的,事后都让她们找发票入账了。 (3)张云、王巧云、耿会琴、王娟证明邢守良以单位协调关系的名义拿走共计12万元现金及按照邢守良的安排入账报销的情况。 (4)书证:干部任命履历表、鄢陵县委文件、及鄢陵县财政局2003年至2005年记账凭证及票据、鄢陵县财政局乡财县管办公室2006年至2008年记账凭证及票据、鄢陵县民政局2009年至2012年记账凭证及票据、鄢陵县卫生局2013年记账凭证及票据等证明:邢守良职务调整及安排所在单位会计在单位入账报销的事实。 24、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3次收受王培涛、于刚强共计11.5万元,为王培涛由张桥乡党委书记调任鄢陵县教体局局长、于刚强由张桥乡乡长改任乡党委书记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7月至2007年春节,王培涛借我父亲去世、过春节、中秋节、儿子上大学等机会,单独或和于刚强一起在我的办公室等地先后14次给我送了共计11.7万元现金。经我同意,2002年4月,王培涛被任命为鄢陵县教体局局长。2002年元月,于刚强被任命为张桥乡党委书记。 (2)王培涛证言,我为了求得和感谢谢连章对我职务升迁和工作调整的照顾,2001年至2007年,我先后14次送给谢连章共计11.7万元人民币。送的钱分别是让乡长于刚强准备的、教体局会计张建新准备的和自己的钱。2002年4月,经过谢连章的同意和批准,我被任命为鄢陵县教体局局长兼书记。2002年元月,于刚强被任命为张桥乡党委书记。 (3)于刚强证言,2001年7月份、中秋节前,我和王培涛两次送给谢连章的共计1.5万元现金,后安排寇永杰找些发票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4)寇永杰证言,2001年7月份和2001年中秋节前,于刚强在我那里拿了两次钱共计1.5万元,后于刚强安排入账报销了。 (5)张建新证言,2002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前,王培涛在我那里拿了10次钱,共计8万元现金。每次拿钱后我按照王培涛的安排在鄢陵县教体局入账报销了。 (6)书证:干部任免履历表、鄢陵县委文件、张桥乡2001年记账凭证及票据、鄢陵县教体局2002年至2007年记账凭证及票据等证明:王培涛、于刚强职务调整的情况及行贿款报销的情况等。 25、2002年至2007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1次收受郭德敏、张丙林共计9.5万元,为郭德敏由马栏镇镇长改任镇党委书记、张丙林由县委办副主任调任马栏镇镇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2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马栏镇党委书记郭德敏借春节和中秋节之机,单独或和马栏镇镇长张丙林一起先后11次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9.5万元现金。经我同意,郭德敏和张丙林于2002年12月被组织分别任命为马栏镇党委书记和镇长。 (2)郭德敏证明送钱的情况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有3次是我安排财政所夏新义、苏东林准备的,其余8次是安排镇长张丙林准备的。送钱的目的是求得和感谢谢连章对我工作的支持及我个人职务的提拔。 (3)张丙林证言,郭德敏和我一起前后8次送给谢连章的7.5万元现金。送给谢连章的钱是我让镇财政所所长苏东林准备的,后来苏东林找些发票让我签批后报销了。 (4)夏新义证言,2002年春节前郭德敏让我给准备过5000元现金,2003年中秋节前、2004年春节前、2005年中秋节前、2006年春节前这4次共4万元现金是财政所长苏东林从我这里拿的,后来把这4.5万元钱在镇财政所报销了。 (5)苏东林证言,从2002年中秋节前到2007年春节,时任马栏镇党委书记郭德敏为乡里协调工作曾2次让我给他准备过1.5万元现金,镇长张丙林为乡里协调工作曾8次让我给他准备过7.5万元现金,后来分批把这9万元钱在镇财政所报销了。 (6)书证:干部任免履历表、鄢陵县委文件、鄢陵县财政局马栏镇财政税务所记账凭证11份证明:2002年12月,郭德敏被任命为马栏镇党委书记,张丙林被任命为马栏镇镇长;从2002年春节到2007年春节期间,郭德敏分11次送给谢连章9.5万元现金在马栏镇财政所报销的事实。 26、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0次收受王国升、张志琰共计9万元,为王国升调任南坞乡党委书记和晋升副县级、张志琰由鄢陵县财政局副局长调任南坞乡乡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3月份至2007年春节,南坞乡党委书记王国升单独或和乡长张志琰一起,利用过年、过节和我父亲去世吊唁的机会,先后11次送给我共计9.3万元现金。2001年底,经过我同意,王国升从马坊乡调整到南坞乡任党委书记,张志琰从鄢陵县财政局调整到南坞乡任乡长。 (2)王国升证明,2001年至2007年,王国升和张志琰一起送给谢连章的9万元,是王国升让张志琰准备的。2001年六七月份我送给谢连章的3千元是我个人的钱。 (3)张志琰证言,2001年至2007年,我和王国升一起给谢连章送了10次钱共计9万元。是在南坞乡财政所杨国良那里拿钱,后来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4)杨国良证言,2001年至2007年,张志琰在杨国良那里拿了10次钱,共计9万元现金。后张志琰安排找了一些发票在南坞乡财务入账报销了。 (5)书证:鄢陵县委文件、南坞乡2001年至2007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张志琰2001年12月任南坞乡乡长;杨国良按照张志琰的安排从2001年至2007年在南坞乡报销9万多元票据。 27、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1次收受李伯兴共计8.5万元,为李伯兴由中共鄢陵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调任鄢陵县审计局局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至2006年,鄢陵县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李伯兴利用我父亲去世、过年、过节的机会,先后12次送给我共计8.7万元现金,2001年六七月份,经我同意,李伯兴调整到鄢陵县审计局任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