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9次收受常治中共计4.5万元,为常治中先后担任鄢陵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鄢陵县财政局副局长、鄢陵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3年春节至2013年5月,常治中先后10次送给我共计5万元现金。后来经我同意,2001年10月份常治中被任命为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2003年2月常治中被任命为财政局副局长,2005年3月常治中被任命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正科级)。 (2)常治中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书证:干部任免表、鄢陵县委文件、县委常委会会议记录证明:常治中2001年10月任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2003年2月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2003年2月任县财政局副局长、2005年3月任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 43、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出国考察等时先后11次收受宋孟欣共计9.5万元,承诺为宋孟欣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7年底至2012年底,宋孟欣先后11次给我送了共计9.5万元现金。2012底,宋孟欣给我说想调整工作岗位的想法,我答应帮他问问,后来因为市里没有调整干部计划,没有办成。 (2)宋孟欣证言,2007年至2012年,我给谢连章送了11次钱,共计9.5万元。都是园林局的钱。事后乔华、吕云峰按照我的安排找发票把这些费用处理了。2012年底,我找到谢连章,说了想调整工作岗位的想法,谢连章答应帮忙,后来因为市里没有调整干部计划,没有办成。 (3)乔华、吕云峰证明宋孟欣拿钱及报销情况与宋孟欣证言基本一致。 (5)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漯河市林业和园林局文件、漯河市园林局2007年至2012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宋孟欣的任职情况、谢连章签批园林局文件的情况;2007年至2010年春节,乔华在园林局报销票据5.5万余元;2010年至2012年底,吕云峰在园林局报销票据4万余元。 44、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8次收受张军佑共计8万元,承诺不向漯河市委建议调整张军佑的职务及为张军佑升任漯河市人大副主任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8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张军佑先后8次给我送了共计8万元现金。2012年,我积极推荐张军佑。3月,张军佑被任命为漯河市人大副主任(副厅级)。 (2)张军佑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其安排漯河市建委财务科科长陈增欣准备现金,事后陈增欣按照我的安排把这些费用处理了。 (3)陈增欣证明张军佑以单位协调关系的名义借了8次钱,共计8万元。事后张军佑安排在建委财务报销入账。 (4)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漯河市委文件、漯河市建委2008年至2011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明:2012年4月,张军佑被推荐为漯河市人大副主任候选人;2008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陈增欣在漯河市建委报销票据8万余元。 45、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先后14次收受项瑞柱共计7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为项瑞柱由漯河市公路局局长调任漯河市交通局局长提供帮助及承诺帮助项瑞柱调整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7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漯河市交通局局长项瑞柱先后14次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共计7万元现金和1万元双汇购物卡。2007年元月在我的推荐下,项瑞柱从市公路局调整到市交通局任局长。 (2)项瑞柱证明送谢连章钱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并证明这7万元现金和1万元双汇购物卡都是我安排公路局和农村公路管理处处长宋文卿准备的。给谢连章送钱是想求得他对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感谢他同意我到交通局任局长。 (3)宋文卿证言,2007年至2013年,我给项瑞柱准备了7万元现金和1万元双汇购物卡。事后,我安排吴炳杰、陶迎春找些发票在财务上报销了。 (4)吴炳杰、陶迎春证言与宋文卿证言基本一致。 (5)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漯河市公路管理局3份财务记账凭证、漯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13份财务记账凭证证实:项瑞柱、宋文卿的任职情况;2007年春节和中秋节各5000元在公路局财务上报销的事实;2008年春节到2013年中秋节分12次给宋文卿报销7万元现金的事实。 46、2010年春节、2013年3月左右,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陈兴和2万元购物卡、向陈兴和索取6万元购物卡,为陈兴和担任漯河市房管局局长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10年春节前,陈兴和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大商新玛特购物卡。2013年3月份前后,我到郑州办事需要一些购物卡,我让陈兴和准备6万元双汇购物卡,过了几天陈兴和的司机把6万元购物卡给了我的司机陈志伟,陈志伟给都给我了。2009年11月份经我推荐,陈兴和被任命为漯河市房管局局长。 (2)陈兴和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陈志伟、宋磊证言与谢连章供述、陈兴和证言基本一致。 (4)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漯河市委(2009)131号文件证明:2009年11月,提名陈兴和同志为市房管局局长人选。 47、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5次收受陈鹏辉共计3万元和价值5000元购衣卡一张,为陈鹏辉担任漯河市环保局局长提供帮助,并帮助陈鹏辉协调解决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污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8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陈鹏辉利用过年过节、外出考察等机会送给分12次送给我共计6.1万元现金和5000元隆庆祥衣服卡,购衣卡我给陈志伟了。陈鹏辉担任环保局局长期间,我非常支持环保局的工作,2009年我帮陈鹏辉协调国家环保总局解决了市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污没有被通报处罚一事。 (2)陈鹏辉证言,2008年至2013年,我送给谢连章共计6.1万元人民币和5千元隆庆祥衣服卡。其中4.9万元是漯河市环保局的钱,事后,王磊按照我的安排在单位财务把这些费用处理了。我在任漯河市发改委主任期间送给谢连章的3次共计1.2万元现金和5000元衣服卡是从家里的拿的钱,自己的钱。我借过年、过节、外出学习的机会给谢连章送钱是为了让谢连章在个人进步和工作上多照顾。 (3)王磊证言,陈鹏辉在担任漯河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在我那里拿了11次钱,共计4.9万元。后来入账报销了。 (4)陈志伟证言,2013年谢连章给我一张价值5000元的购衣卡。 (5)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漯河市委文件、漯河市环保局财务记账凭证10份证实:陈鹏辉的任职情况及在任市环保局长期间给谢送4.9万元现金报销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