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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连章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3)樊贺伟证言,滨河颐景园小区是漯河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漯河供电公司总经理李青山为办理规划许可证的事找谢连章帮忙,2009年11月中旬市规划联席会在电业局会议室召开,经研究决定原则同意建设,

(3)樊贺伟证言,滨河颐景园小区是漯河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漯河供电公司总经理李青山为办理规划许可证的事找谢连章帮忙,2009年11月中旬市规划联席会在电业局会议室召开,经研究决定原则同意建设,后来我们陆续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姚凯证实,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李青山局长安排其共准备5万元现金并交给李青山,说是要看看谢市长(谢连章),这5万元我以招待费的名义报销了。

(5)邢尚青证言与谢连章、樊贺伟证言基本一致。

(6)书证:漯河市供电公司财务记账凭证6份、漯河市方圆置业公司营业执照、漯规纪(2007)5号、漯规纪(2009)8号会议纪要、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等:证明姚凯将4万元现金在公司财务报销,漯河市规划联席会同意建设淞江芳园小区二期、滨河颐景园住宅小区。

15、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4次收受鄢陵县柏梁镇合花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新黎共计5万元,为其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5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期间,闫新黎先后4次送给我共计5万元现金。2001我调任鄢陵县县委书记,合花纺业公司是我牵头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闫新黎借过节给我送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对他的企业多关照、多支持。

(2)闫新黎证言,2005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期间,分4次送给谢连章共计5万元现金。送给谢连章的5万元是从公司出纳杨静那里拿的。一是感谢他对我公司关心和支持;二是想和他搞好关系让他以后多支持我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3)杨静证言,2005年至2006年,公司董事长闫新黎因协调公司业务分4次让我给他准备过5万元现金。

(4)书证:鄢陵县柏梁镇合花纺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闫新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6、2002年至2006年春节,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鄢陵县日发棉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廷杰共计5万元,为郑廷杰购买鄢陵县姚花春酒厂分批交款提供帮助,并承诺为郑廷杰儿子安排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2年至2006年,郑廷杰借过春节先后5次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共计5万元现金。2002年底郑廷杰同意出资1000多万元购买鄢陵县姚花春酒厂,我同意先让郑廷杰先交300万元。2004年郑廷杰为他儿子安排工作。

(2)郑廷杰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宋茂斌证言,2002年12月,郑廷杰与县政府签订了购买姚华春酒厂的协议。2003年初,谢连章给我说先让郑廷杰交300万元。后来我们按照谢连章的安排,清算组同意让郑廷杰先交300万元。

(4)书证:鄢陵县日发棉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产买卖合同、银行进账单证明,2002年12月11日,鄢陵县人民政府与鄢陵县万发棉业有限公司协议以1360万元将姚花春酒厂出售给郑廷杰,合同约定采取一次性付款方法的事实;2003年1月8日,鄢陵县万发棉业有限公司转给姚花春酒厂破产清算组240万元、100万元的事实。

17、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春节、招商等时先后5次收受鄢陵县万翔化纤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运涛共计3万元,为刘运涛所属公司发展、不追究该公司偷漏税责任等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3年9月份刘运涛请求我帮忙从公安局退帐,2004年至2006年春节、2006年上半年在南阳招商期间,先后5次送给我共计3万元现金。2003年下半年,鄢陵县公安局经济侦查队联合税务局查办华丰棉业公司偷漏税问题。我给时任公安局局长张德堂写了一封信,后来刘运涛补交了税款,事情得到了解决。

(2)刘运涛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张德堂证言,2003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刘运涛到我办公室把谢连章亲笔书写的信条交给了我,后来我给县经侦大队队长周松茂打了电话。

(4)书证:谢连章写给鄢陵县公安局长张德堂的书信、鄢陵县万翔化纤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8、2012年、2013年春节,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漯河市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郭涛共计3万元,为郭涛所属公司因铺设管道破坏路面问题及变更规划问题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郭涛在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2万元现金、1万元现金。2010年七八月份,郭涛请求我为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路和双汇路铺设管道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我给时任城建委主任张军佑安排此事,后来顺利铺设了管道。

(2)郭涛证言与谢连章供述基本一致。

(3)张军佑证言,2010年七八月份,谢连章给我打电话要我多照顾天阳供热公司的项目,后来我同意了天阳公司的请示。

(4)书证: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10)26号、27号文件、漯河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工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等证明:天阳供热公司在人民路和双汇路铺设管道向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请示,该请示经建委主任张军佑批示同意施工;漯河天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在漯河铺设供热管网的协议。

19、2001年至2008年,被告人谢连章利用担任中共鄢陵县委书记、漯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父亲去世、春节、中秋节等时先后15次收受白文山共计12.5万元和美金1万元,为白文山担任鄢陵县总工会副主席、主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谢连章供述,2001年6月至2008年春节,白文山借我父亲去世、过春节、中秋节等在我的办公室等地分15次共送给我12.5万元现金和1万元美金。这些钱我都交给许云了。白文山给我送钱是希望我提拔他为副县级干部,我2004年5月把他由安陵镇党委书记调整到县工会当书记、副主席(主持工作),2006年5月份提拔为工会主席(是副县级)。

(2)白文山证言,2001年6月至2008年春节,我在谢连章父亲去世、过春节、中秋节时先后15次在谢连章办公室及谢的家中送给谢12.5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在谢连章的同意和推荐下我先被任命为县工会书记、副主席,2006年5月被任命为县工会主席。

(3)崔克涛证言,2001年中秋节、2002年春节、2002年中秋节、2003年春节、2003年中秋节、2004年春节,和白文山一起送给谢连章的6万元钱是我安排时任安陵镇财政所所长王红杰、夏文生准备的钱。

(4)王红杰证言,2001年中秋节、2002年春节、2002年中秋节,时任安陵镇镇长崔克涛先后三次要我3万元现金,说他和白文山书记用。后来崔克涛的安排在财政所入账报销。

(5)夏文生证明崔克涛让其准备3万元现金及报销的事实。

(6)张慧丽证言,2004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2005年中秋节、2006年春节、2006年中秋节,时任鄢陵县总工会主席白文山先后五次要我准备现金共计5万元。后来我找了一些发票经白文山签批后在单位入账报销。

(7)白文山之兄白文超亲笔书写证言:2004年上半年,白文山向白文超借款4万元,后陆续归还。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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