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谢连章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1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关于被告人谢连章及其辩护人辩称,谢连章在任期间主动上交的101.9万元应从起诉书指控的谢连章受贿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主动上交的,不是受贿。谢连章及其辩护人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及其辩护人辩称,谢连章在任期间主动上交的101.9万元应从起诉书指控的谢连章受贿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主动上交的,不是受贿。谢连章及其辩护人不能说明谢连章上交的101.9万元是起诉书指控的哪一笔贿款,应从起诉书指控哪一起事实中扣除,同时,谢连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相应贿款自己消费了或给其妻子许云了,许云的证言也与谢连章供述相印证,并且谢连章与许云的财产及投资超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因无证据证实101.9万元与本案有关,故谢连章及其辩护人的此条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收受漯河市干部及下属第9起,2012年收受孙保民4万元,谢连章庭上辩称只收到孙保民1万元,经查,谢连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孙保民证言一致,谢连章又无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之疑,故其辩解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的辩护人提出,2006年底,谢连章已调到漯河任职,2007年以后收受鄢陵县干部的钱不应认定为受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离职后连续收受部分应计入受贿数额。故谢连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连章收受河南省沙澧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中华8万元中的2万元是刘中华的赌资,不应认定为谢连章受贿意见,经查,谢连章供述,在打牌时,刘中华把2万元现金放在我面前的茶几下面了,我当时对刘中华笑了一下,刘中华放下钱就走了。刘中华的陈述与谢连章供述相印证,杨志亭证实,刘中华放下钱看了一会就走了,没有把钱拿走。这些足以证实刘中华利用谢连章打牌行贿。故,此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40万元购物卡问题,辩护人辩称,其中34购买购物卡无资金来源,无购物卡消费记录,也无购物卡佐证,属于事实不清,应不予认定。经查,40万元购物卡的事实,有行贿人证言,被告人谢连章妻子许云证言,且与谢连章供述相印证,应予认定。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辩称,在“双规”期间,已向河南省纪委退了其父亲去世、儿子结婚、参与赌博的违纪款300多万元,应将起诉书指控的在其父亲去世、儿子结婚时收受的礼金扣除,经查,该款系纪委收缴的谢连章的违纪款,与本案无关,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谢连章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谢连章有立功和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纪委发现谢连章有收受他人贿赂行为,并对其实施“两规”措施后,谢连章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同时,无相应证据证实谢连章具有立功的事实,故谢连章及其辩护人关于谢连章有自首、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连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08万元,购物卡40万元,美元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谢连章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谢连章认罪态度好,案发后退出赃款400万元,可对其从轻处罚。所得赃款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连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

二、被告人谢连章非法所得人民币448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鸿章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