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江某某、吕某某、谢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2年4月份一天,蔡火明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块去南阳玩两天,让我帮他开一下车。我答应了。第二天上午8、9点,蔡火明开车到我住的龙岩市汇金酒店接上我,我看到蔡某甲(外号光头)也在车上坐,我们三人到长汀县南

2012年4月份一天,蔡火明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块去南阳玩两天,让我帮他开一下车。我答应了。第二天上午8、9点,蔡火明开车到我住的龙岩市汇金酒店接上我,我看到蔡某甲(外号光头)也在车上坐,我们三人到长汀县南山镇中复村,当时胡子和钟木长也开一辆车在路边。蔡火明将他的车停在路边,我和蔡火明、蔡某甲三人上了胡子的车,由胡子开车,我们5人一起到南阳。到南阳时天已黑了,我们住在维也纳酒店,胡子和钟木长开的房间,我一个人住一个房间,不知道他们4个怎么住的。第二天早上,我、胡子、钟木长3人吃完早饭,胡子让我和他一块去物流公司,钟木长没去。我和胡子到铁路桥上坡处的一个院里,这个院子里都是做物流的,我和胡子到了一家物流公司,胡子进屋和老板谈发货的事。我在公司的门外站,然后这家物流公司就联系一辆蓝色卡车,车到后,胡子让我回到酒店,我就回酒店了,这时大概是10点钟。到中午,我、蔡火明、钟木长3人在维也纳酒店吃饭,蔡某甲、胡子不在,吃完饭,退完房,胡子回到酒店,没见蔡某甲回来,胡子回来后,我、胡子,钟木长、蔡火明收拾一下,下午1点左右就开着胡子的车回长汀。我不知道蔡火明、胡子等人到南阳干什么,我没有出资给蔡火明购买药品,蔡火明、胡子等人也没给我钱。我不知道胡子用物流托运什么东西,也不知道胡子托运的东西去了哪里。

6、证人张某某陈述:

我是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2012年3月份,我公司与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有一笔消咳宁的业务,这笔业务是公司业务员杨某某经手的。有一个男的打电话到公司销售部,也把电话打到我办公室,问有没有消咳宁,我说有,随即把公司的要求和资质告诉对方,那男的说考虑一下。我不知道这个业务是怎样到杨某某手里的,我没有直接告诉杨某某做这笔业务,估计有两种可能,一是我们销售部的人员告诉杨某某,转交业务,另一种是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甲交待给杨某某的。总经理王某甲知道这件事,当时我按完电话就向王某甲总经理汇报,他说手续齐可以做……杨某某接手这个业务后是怎样联系的我不清楚,但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我是审验过的。对方发传真过来,资质包括三证一照,有许可证、GSP证、条码证和营业执照,我们送到公安局审核。传真一般是马某某负责,有时候也可能是别人。这些资质是内勤送给我的,具体是哪个内勤我不清楚。资质审核通过后,就开始做业务、付款、发货。发货后杨某某去南阳了。按照特殊药品和公司的规定,杨某某去南阳要监督这批货进入对方公司的仓库,并且拍照、填写回执并索要对方入库单据,送发票到南阳公司。这些办完后,杨某某才可以回公司交差。杨某某把这些手续全部上交到公司了。这笔业务的合同是杨某某签的,先草签一下,传真过去,对方签完再传过来,这是传真合同。原件我们再邮寄过去一份,对方签完再发过来,剩余三份,杨某某带过去再确认签字,然后带回来。公司对业务员有提成,做成业务后提2%,具体由财务结算。

7、证人黄某某陈述:

我在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负责发货。工作流程一般是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发票开出来,我拿着发票的提货联到公司仓库保管那里提货,我负责把货发走。我们公司发货是通过物流,有中铁、海航、天天快递。在2012年4月份,我公司与南阳普强医药公司的消咳宁片的业务的货是经我手发走的。这批货是分2批发走的,发的是天天快递。第一次是2012年4月13日,第二次是2012年4月17日,都是天天快递公司来公司拉的货,每次是200件,都是我们公司包装的,我们用条状塑料袋装袋提供给快递公司,在我们公司就打包了,然后快递公司拉走。这中间由快递公司给我们公司的发件人留存单和对方签收货物后的回执单,这批货在对方收到后要签收回执单,然后再把回执单返回我公司存档。这些手续我公司都有,有天天快递的留存联:2012年4月13日,单号为00001503297906;2012年4月17日,单号为00001503297998;还有相关的普强公司的回执单。这批货的邮费是4800元。这两批货是公司业务员杨某某经手的。

8、证人马某某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