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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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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某、吕某某、谢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2年2月份和3月份,我们江西汉为药业公司从苏州中化医药公司一共购进502件西替伪麻缓释片,在这之前,饶有亮给我说过公司要进一批西替伪麻缓释片,是打电话还是当面说的我记不清了,我只知道西替伪麻缓释片每盒7

2012年2月份和3月份,我们江西汉为药业公司从苏州中化医药公司一共购进502件西替伪麻缓释片,在这之前,饶有亮给我说过公司要进一批西替伪麻缓释片,是打电话还是当面说的我记不清了,我只知道西替伪麻缓释片每盒7元,我见到苏州中化开来的增值税发票,总价我忘记了。2012年2、3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饶有亮给我打电话说南阳普强资质传过来,让我看一下。我看授权委托书是空白的,法人变更栏法人代表与资质上不符。我给饶有亮说了,饶有亮让南阳普强寄资质过来。隔几天,南阳普强将资质寄过来了。我们公司的资质和相关手续是饶有亮给我打电话,我安排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我记不清是谁了)将公司资质及相关手续寄给南阳普强医药有限公司的。2012年2月25日、3月19日一共向南阳普强医药有限公司开出2张西替伪麻缓释片(共502件)出库复核清单,而2012年3月16日,南阳普强医药有限公司往我公司分2次打款共80.32万元,我没办法解释这个事,我不知道我们公司为什么在第一次没有打款时就将货物发出。这502件西替伪麻缓释片发货我不知道,也不在场,不知道这502件西替伪麻缓释片流向哪里。饶有亮说2012年3月19日,他给我发短信,让我按短信内容发货。那几天我生病,手机放在公司前台,好让前台工作人员有事通知我,我不记得此事。饶有亮打电话通知我到南阳拿资料,有法人代表变更情况说明,其他资料我想不起来了。2012年3月20日早上我到南阳,给饶有亮联系,他说有人给我联系,然后一名男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金玛特广场等。过一会儿,一个低个子男子到广场找到我,当天下午3、4点,这名男子到宾馆将资料给我,第二天我回江西后,我打开资料,里面放的是南阳普强公司法人变更说明,我将资料交给公司资料管理部。我不知道我到南阳有没有带资料给那名男子。这批价值80.32万元的西替伪麻缓释片,我们公司一共发了2批货,前后间隔时间不长,每批发多少件我忘记了,发货时间记不住了,以我们公司的发货记录为准。这批货是饶有亮安排我发货的,饶有亮给我手机发短信,安排我往云南昆明发货,我联系物流公司去公司提货,然后将这批货发往云南昆明,发货是仓库保管员发的,我当时不在场,2次发货都是这样,我没有给仓库保管员说发往哪里,物流公司知道发往哪里。这2次发货都是通过德帮物流公司发的货,接收人我记不住了,可以到物流公司核查一下。我们公司做这笔业务,是通过邮寄方式和南阳普强公司互换资质的,忘记是我们公司谁邮寄的了,我不知道购买这批西替伪麻缓释片的人是干什么的,也不清楚西替伪麻缓释片是否含有麻黄素,我知道这种药的购销流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需要双方资质,资质合格才能购买。这批西替伪麻缓释片是普强公司购买的,我不知道为什么要发到昆明,这是饶有亮安排我做的。

13、同案犯卢道浜供述:

我知道今年3月份,上官腾让我提的货是含麻黄碱类药品,但我不知道这3次提货的药品名称。这批药品我总共分3次提货,第一次是2012年3月27日10时46分,我签收的物流单子,单号为64984745,收货人为刘吉光,件数为38件;第二次是2012年3月28日12时38分,我签收的物流单子,单号为64985175,收货人为程房东,件数为38件;第三次是2012年4月1日14时07分,我签收的物流单子,单号为64985378,收货人为程房东,件数为12件。我不认识程房东,我提货时需要的刘吉光和程房东的身份证件是上官腾给我的。第一次提货后,在一个路边我把货直接交给上官腾,具体位置我说不清,上官腾把货接走了,不知道上官腾把货拉到哪里了;第二次是我把货提出来后,上官腾让我把货拉到一个路边,当时上官腾和谢某某在场,那个叫谢某某的人坐上小货车把货拉走了;第三次和第一次一样,上官腾把货拉走了,不知道上官腾把货拉到哪里了。听上官腾说谢某某是主动找他买药品的,我不知道卖给谢某某多少钱。第一次和第三次的货后来我帮助上官腾拉到勐海交给上官腾,上官腾把这批货卖到境外缅甸了,不知道卖多少钱。今年6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上官腾在昆明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昆明去,只说有事。我到昆明后,上官腾让我把这批货拉到景洪,并说货已装好,让我自己开车去,这次装有半车货,不知道具体有多少件药品,是白色塑料袋装的,不知道是谁装的。我开车到景洪,上官腾又打电话说让我把车开到勐海,我又把车开到勐海,在勐海见到上官腾和田某某,他俩是开车去勐海的。到勐海后,我开车拉着药品到打洛,上官腾和田某某开着车跟着我的车一起到打洛,到打洛后,我把我开的车交给上官腾,上官腾开着面包车走了,往缅甸方向的一个村子去了。大概有2个多小时,上官腾开着车回来,车上的药品已经被上官腾卖掉了。上官腾把车交给我,我开车走了,上官腾和田某某也开着车走了。上官腾将第一批货和第三批货卖到了境外。从昆明到勐海,上官腾给我1000元费用作为路费。2008年那个事以后我就知道含麻黄碱类药品是国家管制的药品,有非常严格的经营程序,不允许私人购买,但因为我是上官腾的妹夫,我也不好拒绝,明知道不对还帮助他做了。上官腾没给我好处费,只是给了路费。上官腾以前搞过这个,他联系医药公司、联系买家之类的,就是为了卖这个东西赚钱,所以上官腾让我去提药品,并帮助他拉药品去卖,不用问,我就知道这些是含麻黄碱的药品,而我和上官腾是亲戚,他让我去做,我就去了。

四、书证

1、同案犯上官金旺于2013年2月2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辨认笔录

证明江某某是从钟绍舰处购买50件消咳宁片的人;

2、南阳市金运货运部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

3、非法买卖“消咳宁片”网络图

证明在该起犯罪事实中,各参与人员的分工情况;

4、卡号为6228481890755085514户名为上官林旺的农业银行借记卡交易记录

证明该卡于2012年4月份的相关交易记录;

5、卡号为6228461550000839412户名为钟绍舰的农业银行借记卡交易记录

证明该卡的相关交易记录,与钟绍舰的供述相互印证;

6、同案犯张空军于2012年7月13日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张空军供述中涉及的刘总就是上官腾;

7、同案犯上官林旺于2012年8月13日在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钟木长就是钟绍舰;

8、同案犯上官林旺于2012年8月13日在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在南阳将消咳宁片提走的人是吕某某;

9、同案犯上官林旺于2012年8月22日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上官林旺供述中涉及的陈总就是陈国德;

10、同案犯上官林旺于2012年9月13日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和钟绍舰来南阳提货的人是蔡易晟;

11、同案犯上官林旺于2012年9月13日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上官林旺供述中涉及的吕国才的基本情况;

12、同案犯上官林旺于2012年9月13日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和钟绍舰来南阳提货的人是蔡某乙;

13、同案犯钟绍舰于2012年9月13日在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钟绍舰供述中涉及的吕国才的基本情况;

14、同案犯钟绍舰于2012年9月13日在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钟绍舰供述中涉及到南阳提货的人是蔡某乙;

15、证人杨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杨某某供述中涉及的155就是陈国德;

16、同案犯吕国才于2012年12月10日在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2012年3月份,与上官腾商量非法买卖药品生意的人是曹占中;

17、同案犯吕国才于2012年12月10日在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2012年3月份,与上官腾商量非法买卖药品生意的人是张空军;

18、同案犯钟绍舰才于2012年12月11日在南阳市第一看守所所作辨认笔录

证明2012年3月份,参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人是涂煊炳;

19、内蒙古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消咳宁片的购销合同及相关材料

20、内蒙古赤峰市邮政局提供的邮件号码为ER828046724CS的签收回执单

该书证显示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西街红山家园B3号楼1011厅的解志军于2012年4月23日收到南阳市人民北路维也纳酒店的关彬于2012年4月21日邮寄的邮件;

21、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通化劲峰医药有限公司、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汇款的相关手续

证明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与通化劲峰医药有限公司、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汇款的有关情况;

2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证明涂煊炳于2012年8月23日死亡;

23、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调取的涂煊炳涉嫌非法经营的相关材料

证明涉案人员涂煊炳于2012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长汀县公安局向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4、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消咳宁片等四个厂家生产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含盐酸麻黄碱、盐酸伪麻黄碱量的认定情况说明;

25、到案经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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