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万某娟陈述,2014年2月23日11时26分,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的身份被人盗用办理银行卡并透支消费,将其将钱转至安全账户为名,骗其在常州湖塘小商品市场旁的农业银行取款5600元汇给对方提供的6228480018123365373账户。 2、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2月23日,任俊6228480018123365373银行卡收到常州湖塘花园支行两笔存款共计5600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8480018123365373农业银行卡(卡上标注有“任俊”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十一、2014年3月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188820007151346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将许志某6221883350000375058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30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许志某陈述,2014年3月8日11时26分,有人分别冒充法院和公安人员,以他的身份被人盗用办理银行卡并透支消费为名,让其将钱转至对方提供的账户,他按照对方的电话提示,在安徽省嘉善县泽邮邮政储蓄银行向对方汇款300元现金,通过自己的62218833500003750582邮政储蓄卡向对方提供的6221888200071513468银行卡汇款4001元。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记录及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3月8日,蒋慧玲6221888200071513468邮政银行卡收62218833500003750582银行卡转入4001元,收邮储银行嘉善县里泽支行现转300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1888200071513468邮政储蓄银行卡(卡上标注有“蒋慧玲”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十二、2014年4月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321837320000455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2262507002043265中国工商银行卡、2703376001000850209工商银行卡将王秀某622188190006339074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62220806000012220、6222080606000097569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48862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秀某陈述,她居住在内蒙古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2014年4月7日,一男一女分别冒充银行和公安人员,以有人使用其身份办理银行卡并透支消费为名,让其将钱转至对方提供的账户,她按照对方的电话提示,将自己62220806000012220工行卡内现金49875元,6222080606000097569工行卡内现金49876元,6221881900063390745邮政储蓄卡内的49110元,62179919000000196242邮政储蓄卡内的49911元转给对方提供的6232183732000045500、6212262507002043265银行卡。 2、银行交易记录及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4月7日,贺奇缘6210985840035556569账户收到满洲里市扎赉诺尔中央街营业所ATM转款49911元,张亚琦6212262507002043265账户收到6222080606000097569银行卡ATM转账49876元;赵少中2703376001000850209工商银行卡收到62220806000012220银行卡ATM转账49876元,部分取现后又转给6212260200020877698账号20250元;何建文6232183732000045500邮政储蓄卡收到王秀某6221881900063390745邮政储蓄卡转款49110元。同日,上述款项均被取现或转出。 3、视频资料即银行监控录像,证明2014年4月7日14时13分至14时25分,被告人林荣全、苏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邮政银行ATM机取款转账,其中监控显示其使用了6212262507002043265、6212260200020877698工商银行卡。 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32183732000045500邮政储蓄银行卡(卡上标注有“何建文”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王秀某向林荣全持有或进行查询的银行卡上共计转款148862元的事实,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五十三、2014年4月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188730003648787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将覃某某622188651004938877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被诈骗的6912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覃某某陈述,2014年4月8日11时许,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和公安人员,以她的身份被盗用并办理银行卡透支消费为名,让其将钱转至对方提供的账户,她按照对方的电话提示,将自己6221886510049388773邮政储蓄卡的现金6900元转给对方提供的账号。 2、银行交易记录及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4月8日,覃某某6221886510049388773邮政银行卡向6221887300036487872银行卡通过ATM转款6912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1887300036487872邮政储蓄银行卡(卡上标注有“石木荣”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十四、2013年12月31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2260200037849177中国工商银行卡将裴某某6222020200057667129中国工商银行卡(对应账号:0200006801026494089)中被诈骗的19987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裴某某陈述,2013年12月31日141时30分许,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和公安人员,以她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并办理银行卡透支消费,其银行卡内钱被冻结为名,让其按照对方的电话提示在ATM机上操作,后发现自己6222020200057667129工商银行卡内现金19987元被转走。 2、银行交易记录及汇款凭证,证明2013年12月31日,裴某某6222020200057667129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向6212260200037849177银行卡ATM转款19987元。 3、视频资料,证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林荣全、苏建华在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龙华人民路支行使用6212260200037849177银行卡进行取款业务。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十五、2014年1月1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4260004367884中国建设银行卡将张某军4367420991529173347中国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71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