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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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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云长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4年4月4日下午,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的身份被人盗用并办理银行卡透支消费,需将其现金转移至安全账户为名,骗其在当日下午及次日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分五笔转给对方提供的账户

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4年4月4日下午,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的身份被人盗用并办理银行卡透支消费,需将其现金转移至安全账户为名,骗其在当日下午及次日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分五笔转给对方提供的账户。共计被骗现金7万余元。

2、汇款凭证及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4月4日,黄某某6212262316000022358工行卡向6212260200021708843转款15000元,向6212262517000962069银行卡转款9911元,4月5日向龚伟文6222022111004177864工行卡转款9930元,向孟林林6222082707000651179工行卡转款19110元。2014年4月4日,黄某某6212262316002047668工行卡向王吉臣6212262410001123214工行卡转款19110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2260200021708843工行卡(卡上标注有“余艳萍”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某向林荣全持有的6212260200021708843银行卡转款15000元的事实,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六十三、2014年4月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2703020814825中国工商银行卡将王某红6222020607007314133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9876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红陈述,2014年4月8日上午,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的身份被人盗用且办理银行卡并透支消费,需将其现金转移至安全账户为名,骗其将自己6222020607007314133工行卡内约5万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账户。

2、汇款凭证及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4月8日,王某红6222020607007314133中行卡向李美霞6222022703020814825工行卡转款49876元。当日,李美霞该账户除现金取款外,又将其中的20250元转至6212261207000364778账户。

3、视频资料,即银行监控录像,证明2014年4月8日11时54分至11时56分,被告人林荣全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ATM机用6212261207000364778银行卡进行取款。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六十四、2014年4月1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2703020712615中国工商银行卡将曹某野6222021106016809141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41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曹某野陈述,2014年4月17日上午,她被人以有人使用其身份办理银行卡并透支,需给其银行卡安装报警装置为名,骗其将自己6222021106016809141工行卡内的14110元转至对方提供的6222022703020712615账号。

2、汇款凭证及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4月17日,曹某野6222021106016809141工行卡向李泽南6222022703020712615工行卡转账14110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2022703020712615工行卡(卡上标注有“李泽南”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六十五、2014年3月2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2703020712649中国工商银行卡将唐某文6215584402004377578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7515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唐某文陈述,2014年3月28日下午,有人冒充社保局工作人员,称有人使用他的社保卡办理信用卡并消费,需给该信用卡安装报警装置为名,让其到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操作,后发现自己6215584402004377578工行卡内的17515元被转走。

2、汇款凭证及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3月28日,唐某文6215584402004377578工行卡向吴忠宁6222022703020712649邮政储蓄卡转账17515元。

3、视频资料即银行监控录像,证明2014年3月28日15时07分至15时分,苏建华在中国邮政银行厦门分行满里区殿前永康药店邮政银行ATM机使用6222022703020712649银行卡取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有提供了下列综合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1、被告人供述

⑴被告人张云长供述,他和林荣全原在厦门卖水果。2013年11月份,一名许姓男子请他们吃饭时说,让他们从网上买一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五大银行的银行卡后,有人会与他们联系,他们将银行卡号报给对方,钱到账后对方会告诉他们,他们把钱取出汇给对方,可以从中挣6%的提成。后来,他从网上买了五套银行卡并买了新手机、手机卡,后许姓男子将他的新手机号要走,他将此事告诉了林荣全,林荣全同意一起干并将苏建华拉进来。他们三人都知道是帮电信诈骗的人取钱。三人的具体分工为,他负责接听上家及实施电信诈骗人员电话并将银行卡号报给对方,上家告诉他某张银行卡有钱到账后,他安排林荣全、苏建华去取钱。林荣全、苏建华取完钱后给他打电话,他再给上家打电话,上家给他发个银行卡号,他们把提成留下后,把剩余的钱按上家提供的银行卡打过去。他们一般在厦门取钱,有时也到深圳。

他被抓获时,公安人员共搜缴十八套约100张银行卡,每套卡他都按照与上家的约定编一个号,为便于区分,他将上家的手机号以银行卡编号命名。

⑵林荣全供述,2013年12月份,张云长给他打电话让一起帮诈骗的人取钱,他又叫上苏建华一起干。张云长负责和搞诈骗的人联系、在网上购买银行卡,提前把银行卡编号。搞诈骗的人与张云长联系后,张云长告诉他哪个编号的银行卡骗到钱,通知他去取。他开车带着孙建华将款从银行取出。晚上,张云长将搞诈骗人的银行账号给他,他到银行把取到的钱留下他们的提成后存到诈骗人员的账户。他们多在深圳和厦门取钱,记不清取多少次钱。

⑶苏建华供述,他和张云长、林荣全帮搞诈骗的上家从银行取钱,留取款金额的6%作为他们三人的提成,余款打给上家。他分得提成的1.5%,剩余的4.5%由张云长和林荣全分掉。具体分工为,张云长负责在家接电话与上家联系、购买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编号,他和林荣全负责取钱,扣掉他们的提成,把剩余的钱按照张云长提供的账号汇给上家。他和林荣全多在深圳、厦门取款。

2、证人田文诗证言,证明2014年3月,她男朋友林荣全让她在厦门市湖里区仙乐路福满园辖区租房,该房由他和林荣全、苏建华、张云长共同居住。

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4月17日,公安机关从田文诗租房处搜出银行卡160余张及手机、身份证等物品,上述物品均被扣押。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云长、林荣全、苏建华的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个人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