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行凭证及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2月18日10时33分,郭某跃6222020603013989455工商银行卡向何建文6212261317000403953工商银行卡转账27510元;10时42分,向汤丽云6222021901019550506银行卡存款4000元。当日上述款项即被取现或转帐。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2261317000403953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何建文”字样)一张。 4、视频资料即银行监控记录,证明2014年1月1日18时09分至18时24分,被告人林荣全、苏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公园大地支行对6222021901019550506工商银行卡进行过余额查询。印证了林荣全、苏建华曾持有该卡的事实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一、2014年2月20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1001102804660工商银行卡将牟某琼6222021105012355356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89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牟某琼陈述,2014年2月20日下午,一名自称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给她电话称其银行卡被盗刷,并给她一个电话号码让报警。她与对方联系后,一名自称警官的人说需要与110联网,她按照对方所说的步骤在自动柜员机上向6222021001102804660账户汇款8910元。后发现被骗。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2月20日15时40分,牟某琼6222021105012355356中国工商银行卡通过国内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向许斌6222021001102804660银行卡转款8910元,该款当日即被取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2021001102804660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许斌”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二、2014年2月24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2512001251265和6212262010003356059工商银行卡将梁某丽6212261105000404851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18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梁某丽陈述,2014年2月24日11时许,她接到一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称其银行卡透支,让她报警,后有人冒充警察以保护其银行卡为名,骗其用6212261105000404851银行卡通过ATM机向沈国政6222022512001251265账户和陈英6212262010003356059账户共计转款1200元。 2、银行交易记录及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2月24日,陈英6212262010003356059工商银行卡收梁某丽6212261105000404851工商银行卡ATM机转款595元;沈国政6222022512001251265工商银行账户收款585元。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6222022512001251265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明沈国政)扣押。 4、视频资料即银行监控记录,证明2014年1月1日18时09分至18时24分,被告人林荣全、苏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公园大地支行对6212262010003356059工商银行卡进行过余额查询。印证了林荣全、苏建华曾持有该卡的事实。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三、2014年2月25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2260714000152237工商银行卡将张江某6212263901013094954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7489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江某陈述,2014年2月25日15时许,他接到一自称农业银行人员电话,称有人用他的身份信息办信用卡并透支,让他打电话报案。他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报案后,一人自称警官让他配合调查,并让他将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转入一安全账户,他遂将自己6212263901013094954工商银行卡内的钱向对方提供的的账户转款7600元。发现被骗后即报警。 2、银行交易记录及汇款凭证,2014年2月25日,户名杨帆的6212260714000152237银行卡收张江某6212263901013094954工商银行卡ATM转款7489元,并当日取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2260714000152237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杨帆”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四、2014年3月3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0010011454421建设银行卡将潘某利被诈骗的10945.28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潘某利陈述,2014年3月3日11时45分许,有人冒充银行和公安人员,以他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并办理了透支卡为名,诱使他在常州市新冶路的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向对方6217000010011454421账号转款18200元和11000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3月3日,户名冯海清6217000010011454421银行卡先后收到常州市新冶路分理处ATM柜员机存款9850.75元和10945.28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0010011454421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冯海清”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实潘某利向林荣全持有的冯海清银行卡转款10945.28元和9850.75元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十五、2014年3月10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2703020712649工商银行卡将李某茶6212261208006100661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2612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茶陈述,2014年3月10日16时许,她接到一自称建行工作人员电话,称有人盗用其身份信息在建行贷款10万元,并让其报警。她按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报警后,一男子让她给自己的银行卡安装追踪器,她按照对方的提示在义乌市通过自动取款机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款2755元。发现被骗后即报警。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3月10日,户名吴忠宁6222022703020712649银行卡收到李某茶6212261208006100661工商银行卡ATM转款2612元,该款当日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2022703020712649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吴忠宁”字样)一张。 4、视频资料即银行监控录像,证明2014年3月10日、苏建华在交通银行厦门分行集美区SM商业中心自动取款机上使用6222022703020712649银行卡进行取款。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六、2014年3月12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2260714000152237工商银行卡将邓某秋6222021001074292837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7489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邓某秋陈述,2014年3月12日14时50分许,她接到一自称公安人员电话,称她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且透支涉及犯罪,要求将其银行卡上的钱汇至安全账户,她将自己6222021001074292837工商银行卡上的7500元汇给对方指定的账户。发现被骗后即报警。 2、银行凭证及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3月12日,户名杨帆6212260714000152237银行卡收到邓某秋6222021001074292837工商银行卡ATM转款7489元,该款当日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2260714000152237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杨帆”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七、2014年3月19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3910001764142建设银行卡将赵金某6217000400001062252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201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金某陈述,2014年3月19日14时40分,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以她的建设银行卡被盗刷需将其卡内现金转移至安全账户为名,诱骗其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款,后发现被骗。 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2014年3月19日,赵金某6217000400001062252建设银行卡通过ATM机向刘仲秋6217003910001764142建设银行卡转账2011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出。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3910001764142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刘仲秋”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八、2014年3月2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2703020712649工商银行卡将徐某花6222024402006241479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2012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某花陈述,2014年3月27日上午,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的社保卡违规已停卡为名,诱使她在工商银行ATM机上将自己6222024402006241479银行卡内的2000元余钱转给对方。 2、银行交易记录及凭证,证明2014年3月27日,吴忠宁6222022703020712649银行卡收徐某花6222024402006241479工商银行卡ATM机转账2012元,当日该款即被取出。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2022703020712649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吴忠宁”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九、2014年4月4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2703020822067工商银行卡将杨某静6215582313000845397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208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