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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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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云长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1、被害人杨某静陈述,2014年4月4日12时45分,一女子打电话称在她包裹内发现毒品,并给其一个电话号码让报警。她按照自称公安人员男子的要求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后,发现自己6215582313000845397工商银行卡内的4208

1、被害人杨某静陈述,2014年4月4日12时45分,一女子打电话称在她包裹内发现毒品,并给其一个电话号码让报警。她按照自称公安人员男子的要求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后,发现自己6215582313000845397工商银行卡内的4208元被转到贺智威6222022703020822067银行卡内。

2、银行存款凭条及活期明细清单,证明2014年4月4日,贺智威6222022703020822067银行卡收杨某静6215582313000845397工商银行卡ATM机转账4208元。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2022703020822067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贺智威”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2013年12月1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3230003103144建设银行卡将阎某华4367420422200384383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758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阎某华陈述,2013年12月17日8时40分,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的建行卡透支消费给该卡加密为名,诱使她将自己4367420422200384383建行卡内的7600元钱转到张维6217003230003103144银行卡。

2、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明2013年12月17日,闫华4367420422200384383银行卡通过ATM转账7581元。

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12月17日,张维6217003230003103144建设银行卡收到阎某华4367420422200384383银行卡ATM转账7581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3230003103144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张维”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一、2013年12月1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3230003103144建设银行卡将温某平6227000422160017900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968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温某平陈述,2013年12月17日,她被人以有人用她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透支,需将其银行卡内现金转移至其他账户为名骗取现金5000元。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12月17日,张维6217003230003103144建设银行卡收到温某平6227000422160017900银行卡ATM机转账4968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3230003103144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张维”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二、2013年12月1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3230003103144建设银行卡和邮政银行卡将任某英6227000424220029347建设银行卡和6221501900004892130邮政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912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任某英陈述,2013年12月17日,她被人以有人用她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透支,需将其银行卡内现金转移至其他账户为名,诱使她从邮政银行向张维账户汇款10910元,通过建设银行向张维账户汇款8210元。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12月17日,张维6217003230003103144建设银行卡收到任某英6227000424220029347银行卡ATM机转账8210元,该款随即被取走;同日,任某英6221501900004892130向6210981000019964974邮政储蓄卡转款10910元。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3230003103144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张维”字样)一张,扣押6210981000019964974邮政储蓄卡(卡上标注有“孙宇”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三、2014年1月2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0780004924115建设银行卡将岳某莲6217000420004461343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9876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岳某莲陈述,2014年1月2日上午,她被人以信用卡被盗刷,让其在建行重新开卡为名,骗其将约5万元存入对方指定的6217000780004924115银行卡,另向对方提供的另一个银行卡存款2万元。

2、银行交易明细及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1月2日,张壮6217000780004924115建设银行卡收到岳某莲6217000420004461343银行卡ATM机转账49867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0780004924115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张壮”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岳某莲向林荣全持有的张壮银行卡转款49876元的事实,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四、2014年1月3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2262201002566893工商银行卡将杨某达6222020613000465229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371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