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杨某达陈述,2014年1月3日16时许,他接到一电话,称其银行卡透支消费,他表示否定后,对方给他一个电话号码让报警。他按照该号码打电话过去后,对方自称公安局人员,让其给自己的银行卡装防盗装置,他按照对方的提示在自动提款机上进行操作,后发现自己的6227000515140127812建行卡被取款20000余元,6222020613000465229工商银行卡中被取款37000余元。 2、银行交易明细及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1月3日,李慧璇6212262201002566893银行卡收杨某达6222020613000465229工商银行卡ATM机转账37110元;同日,杨某达6227000515140127812建行卡向6217007200010752007建行卡转账2011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2262201002566893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李慧璇”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林荣全持有的李慧璇银行卡收杨某达转款37110元的事实,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五、2014年1月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0780004924115建设银行卡将冯某芳6217001090000327381中被诈骗的49876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冯某芳陈述,2014年1月8日15时30分许,她接到一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银行卡内钱被他人支取,让其报警。她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报警后,按照对方电话提示,在塔河县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通过自己的6227001090710110852、6217001090000327381银行卡共向对方转款10万元。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月8日,冯某芳6227001090710110852建设银行卡通过ATM机向尹留光6217000780002363530银行卡转账49876元;冯某芳6217001090000327381银行卡通过ATM机向6217000780004924115银行卡转账49876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0780004924115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由“张壮”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林荣全持有的张壮银行卡收冯某芳转款49876元的事实,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六、2014年1月9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0010011454421建设银行卡将宋玉某6227000946090122026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201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宋玉某陈述,2014年1月9日14时50分许,他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有人使用他的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贷款,需为其银行卡安装追踪系统为名,骗其将自己6227000946090122026银行卡内39220元现金转给对方。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月8日,冯海清6217000010011454421银行卡收宋玉某6227000946090122026银行卡ATM机转账20110元,该款当日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0010011454421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冯海清”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林荣全持有的冯海清银行卡收宋玉某转款20110元的事实,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七、2014年1月10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4260004403556建设银行卡将刘美某4367420421180278706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031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美某陈述,2014年1月10日上午,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的银行卡被人盗用且透支消费为名,骗其在ATM机上操作,后发现自己4367420421180278706建设银行卡内10300多元被取走。 2、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2014年1月10日,刘美某4367420421180278706银行卡向6217004260004403556银行卡ATM机转款10311元。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4260004403556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邱洪灿”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八、2014年1月11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4260004810446建设银行卡将王某青6217001090000310627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36854.77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青陈述,2014年1月11日15时许,她接到一自称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银行卡在外地被恶意透支,让其向陈警官报警。她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报警后,按照对方的提示,以现转和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的6217004260004810446杨义森银行卡共计汇款36000余元。后发现被骗。 2、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2014年1月11日,杨义森6217004260004810446银行卡通过ATM机收到漠河支行多笔存款,共计36854.77元,该款当日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4260004810446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杨义森”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九、2014年1月16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4260004367884建设银行卡将李某杰通过现金汇款的方式被诈骗的17512.44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杰陈述,2014年1月15日14时许,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有人盗用她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并透支消费为名,骗其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建设银行铁道支行取款向对方提供的杨义森6217004260004367884银行卡两次汇款约2万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月16日,杨义森6217004260004367884银行卡分两次收取ATM机收黑龙江牡丹江铁道支行存款各8756.22元,共计17512.44元,该款当日即被支取。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4260004367884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杨义森”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2014年1月24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0780004924115建设银行卡将顾利某6217000420001517311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8473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顾利某陈述,2014年1月24日9时40分许,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他的身份信息被人盗用办理信用卡并消费,需对其银行卡定位监控为名,骗其将自己6217000420001517311银行卡上8473元转给对方。 2、银行交易记录及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1月11日,张壮6217000780004924115建设银行卡收内蒙古包头铝业园区支行ATM柜员机转款8473元,该款当日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 6217000780004924115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张壮”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一、2014年2月16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7200013071314建设银行卡将伍善某4367420062380399601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3742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伍善某陈述,2014年2月16日13时30分,有人冒充天津市禁毒大队工作人员,以让她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包裹内毒品为名,骗取其现金13742元。 2、银行交易记录及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2月16日,伍善某4367420062380399601银行卡通过ATM机向李元元6217007200013071314建设银行卡转款13742元。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 6217007200013071314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李元元”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二、2014年2月1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4260004810446建设银行卡将陈某红妻子张桃桃4367420426070466287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9523.65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