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张某军陈述,2014年1月初,一女子打电话称其工资卡被盗且被人取现,让其报警。他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报警后,一男子让其给银行卡加密,他按照该人的指使在ATM机上进行操作后,发现工资卡内的7000余元被人取走。 2、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14年1月17日,杨义森6217004260004367884建设银行卡收到张某军ATM转款7110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4260004367884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杨义森”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十六、2014年2月13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2260200020876013中国工商银行卡将敖特某某6222020609006245011、6222020609000808228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23862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敖特某某陈述,2014年2月13日9时许,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他的身份信息被人盗用并办理银行卡透支消费,帮其将银行卡内现金转移至安全账户为名,让其按照对方的电话提示,将其6222020609006245011、6222020609000808228工商银行卡上约24000元转给对方提供的账户。 2、银行汇款凭证及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2月13日,敖特某某6222020609000808228和6222020609006245011工商银行卡分别向6212260200020876013银行卡ATM转账3931元、19931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2260200020876013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卢武一”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十七、2014年2月2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32183732000045500中国邮政银行卡将乔某某6221885010008120367中国邮政银行卡中被诈骗的987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乔某某陈述,2014年2月28日12时许,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工作人人员及公安人员,以有人使用他的身份办理银行卡并透支消费,帮其在银行卡上安装报警系统为名,骗其将自己6221885010008120367邮政储蓄银行卡上约1万元转给对方提供的账户。 2、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证明2014年2月28日,何建文6232183732000045500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到乔某某6221885010008120367银行卡ATM转账9870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32183732000045500邮政储蓄银行卡(卡上标注有“何建文”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十八、2014年3月5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4563512700123343237中国银行卡将赵某某6013826108004245106中国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75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4年3月5日14时44分,有人以他的身份被人盗用且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巨额消费,让其报警为名,让其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操作,后发现其银行卡内的1700余元被取走。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3月5日,杨振国4563512700123343237中国银行卡收到赵某某6013826108004245106银行卡转款1750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4563512700123343237中国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杨振国”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十九、2014年3月25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2512001251265中国工商银行卡将叶华某6222022015007817485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696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叶华某陈述,2014年3月25日10时许,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以他的身份被人盗用并办理银行卡透支消费,让其将银行卡内现金转移至安全账户为名,骗其将自己6222022015007817485工商银行卡上的6960元转给对方提供的沈国政6222022512001251265银行账号。 2、银行交易记录及取款凭证,证明2014年3月25日,叶华某6222022015007817485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通过ATM机向沈国政6222022512001251265银行卡转款6960元。 3、视频资料,证明2014年3月25日,林荣全在中国邮政银行附件泉州分行永春县永春营业部使用6222022512001251265银行卡取款录像。 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2022512001251265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沈国政”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六十、2014年4月1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1888200071513468中国邮政银行卡将叶某某6217993360000018672中国邮政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1957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叶某某陈述,2014年4月1日10时许,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以他的身份被人盗用并办理银行卡透支消费已起诉至法院为名,骗其将自己6217993360000018672中国银行卡上约12000元转至对方提供的6221888200071513468银行账号。 2、银行交易明细及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4月1日,叶某某6217993360000018672银行卡分两次向蒋慧玲6221888200071513468银行卡汇款9986元、1971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1888200071513468中国银行卡(卡上标注有“蒋慧玲”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六十一、2014年4月2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2022703020712649中国工商银行卡将范某才6222024402026175129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2712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范某才陈述,2014年4月2日10时许,有人分别冒充社保、公安及银行工作人员,以他身份被人盗用并办理透支卡消费,为其社保卡安装报警器为名,骗其将自己6222024402026175129工行卡和9559980461432019515农行卡在ATM机上进行操作,后发现两张卡内钱被转走。 2、汇款凭证及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4月2日,吴忠宁6222022703020712649工行卡收范某才6222024402026175129工行卡转款2712元。 3、视频资料,即苏建华取款录像,证明2014年4月2日15时45分至15时47分,被告人苏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集美区黄瑶路姚明织带持6222022703020712649银行卡取款。 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22022703020712649工行卡(卡上标注有“吴忠宁”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范某才向林荣全所持吴忠宁银行卡转款2712元的事实,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六十二、2014年4月4日和2014年4月5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212260200021708843中国工商银行卡将黄某某6212262316000022358中国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500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