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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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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云长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⑵林荣全供述,2013年12月底,他和张云长、苏建华商量到深圳取诈骗赃款,后他开车带苏建华到深圳取款六七次,其中在1月初取一笔数额比较大的,当时卡上有4.4万多元,开户人马会,开户行工商银行。因一张卡一天只能

⑵林荣全供述,2013年12月底,他和张云长、苏建华商量到深圳取诈骗赃款,后他开车带苏建华到深圳取款六七次,其中在1月初取一笔数额比较大的,当时卡上有4.4万多元,开户人马会,开户行工商银行。因一张卡一天只能取2万元,他给苏建华两张工行卡将钱转到这两张卡上后才取完。

⑶苏建华供述,他和林荣全到深圳取款二三天后,接张云长电话去工商银行取款,由于钱比较多,他把诈骗的钱转到另外两张银行卡上,分别转2万多元、1万多元。

2、被害人胡金某陈述,2014年1月3日9时许,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和公安人员,以她办理信用卡消费并需扣除年费为名,骗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账44781元。

3、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月3日,胡金某6222081715000103506工商银行卡通过ATM机向马会6222023700009561913银行卡转账44781元;当日,该款通过ATM机转款或取现的方式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荣全处扣押6222023700009561913中国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马会”字样)一张。

5、视频录像即银行监控录像,证明2014年1月3日9时55分至10时02分,林荣全、苏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桂园支行使用6222023700009561913、62122602000337849177、6222023700029324052银行卡取款。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六、2014年1月6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12262201002566885工商银行卡将刘慧敏6222020603013332557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20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敏陈述,2014年1月6日13时许,有人冒充银行和公安人员,以有人用她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且大额消费需给其信用卡安装报警器为名,骗其给对方提供的612262201002566885工商银行账户转款1200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月3日,李某敏6222020603013332557工商银行卡通过ATM机向李慧璇612262201002566885工商银行卡转账1201元;当日,该款即被取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荣全处扣押612262201002566885中国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李慧璇”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七、2014年1月6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12262201002566885工商银行卡将王某6212260603001277954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62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1月6日14时24分,他接到一条语音电话,称有人以其身份办理银行卡且透支消费,为防止其他银行卡出问题,他根据对方提示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后,发现自己6212260603001277954工商银行卡少了6246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月6日,户名为刘慧璇612262201002566885工商银行卡收到王某6212260603001277954工商银行卡转款621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荣全车上扣押612262201002566885中国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刘慧璇”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八、2014年1月6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赃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0780002457266建设银行卡将姜某友6227000406020174316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691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姜某友陈述,2014年1月3日14时30分许,有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公安干警,以他办理信用卡并透支,公安机关需要调查为名,骗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款。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月6日,姜某友6227000406020174316建设银行卡通过ATM机向邱洪灿6217000780002457266建设银行卡转账16911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荣全处扣押6217000780002457266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邱洪灿”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九、2014年1月10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款的电话后,电话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12262201002566885工商银行卡将魏永某6212260603000368234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795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魏永某陈述,2014年元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公安干警,以他办理信用卡并透支,公安机关需要调查为名,骗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汇款8000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月10日,户名为李慧璇612262201002566885工商银行卡收到魏永某6212260603000368234工商银行卡转款7951元,随即该款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荣全处扣押612262201002566885工商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李慧璇”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2014年2月1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要求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2261317000403953、6222021901019550506工商银行卡将郭某跃6222020603013989455工商银行卡中被诈骗的315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某跃陈述,2014年2月18日10时30分,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公安干警,以他的身份信息被人盗用办理信用卡并透支,需将其所有银行卡内存款转至安全账户为名,骗其向对方提供的6212261317000403953银行卡转款27510元,另给对方6222021901019550506银行卡汇现4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