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孙某云陈述,2014年1月3日15时30分许,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的身份被人盗用并办理银行卡,为保证资金安全需按对方要求到自动取款机上进行操作安装定位系统为名,骗其将自己6013828402624595828中国银行卡内的14901元钱转到对方提供的6217857800001853630银行卡。 2、银行汇款凭证及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月3日,孙某云通过6013828402624595828银行卡向曾丽莉6217857800001853630银行卡转款14901元。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857800001853630中国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曾丽莉”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四、2014年1月6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857800001869057中国银行卡将郭某华6013828402008272762中国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29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某华陈述,2014年1月3日15时30分许,她被人以有人用其女儿信用卡涉嫌洗钱,需对她的财产进行保护为名,骗其将自己6013828402008272762中行卡内的42910元钱转到对方提供的6217857800001869057银行卡。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月3日,郭某华通过6013828402008272762银行卡向曾丽莉6217857800001869057银行卡转款42910元。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857800001869057中国人民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曾丽莉”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五、2014年1月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857800001853648中国银行卡将贾某军6217000420000837116建设银行卡、6217858400001610170中国银行卡被诈骗的7033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贾某军陈述,2014年1月8日上午,有人电话告知他的建行卡被扣除400多元,他当时未理会。下午,他发现自己建行卡内金额查询不到,遂回拨上午的电话。对方告知他被人以其身份办理透支卡,需对该卡安装报警系统,后他按照对方的电话提示在自动柜员机上操作,将自己6217858400001610170中行卡内的钱转给对方7000余元。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月8日,贾某军通过6217858400001610170银行卡向曾丽莉6217857800001853648银行卡转款7033元。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857800001853648中国人民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曾丽利”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六、2014年2月1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张云长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850100001353864中国银行卡准备将李虎某6217856100007896720中国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9110元人民币取走,后因李虎某报警及时,公安机关将该款冻结,林荣全、苏建华取卡未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虎某陈述,2014年2月17日13时,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他的身份盗用并办理银行卡让其进行查询为名,骗其将自己6217856100007896720中行卡内的19100元转到对方提供的卡号,他正准备转第二笔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受骗,他及时报警,转给对方的19000余元被警方冻结。 2、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证明2014年2月17日,李虎某6217856100007896720银行卡通过ATM转给任俊6217850100001353864银行卡19110元。 3、公安机关呈请冻结财产报告,证明李虎某转给任俊6217850100001353864中国银行卡内现金19190元已被冻结。 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850100001353864中国银行卡(卡上标注有“任俊”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七、2014年2月1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4260004403556建设银行卡将薛志锋妻子郝瑞霞6217000420003216094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743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薛志某陈述,2014年2月18日10时许,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他的身份被人盗用并办理银行卡透支消费,帮其冻结账户为名,骗其将妻子郝瑞霞6217850100001353906中行卡上的17000多元和6217004260004403556建设银行卡上的47000多元钱转给对方提供的账户。 2、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证明2014年2月18日,郝瑞霞6217000420003216094建行卡通过ATM机向6217004260004403556银行卡转账47430元;同日,郝瑞霞6013828402003435257中行卡向杨志会6217850100001353906银行卡转款17013元。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4260004403556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邱洪灿”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郝瑞霞向林荣全持有的邱洪灿银行卡转账47430元的事实,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八、2014年2月25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6612700000835075中国银行卡将吕某6013828402006187772中国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493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吕某陈述,2014年2月25日10时许,他被人以有人冒充其身份办理银行卡并透支消费,帮其安装报警系统为名,骗其将本人6013828402006187772中国银行卡上的44931元转给对方提供的账户。 2、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证明2014年2月25日,吕某6013828402006187772中国银行卡向杨振国6216612700000835075中国银行卡转款44931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6612700000835075中国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杨振国”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九、2014年3月5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852700000116663中国银行卡将昌某6216616202001930902中国银行卡中被诈骗的6412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昌某陈述,2014年3月5日上午,他准备在淘宝网上购买一部照相机,双方商定价格为6400余元,卖家让他通过支付宝直接汇款,他将钱汇给对方后联系不上。 2、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证明2014年3月5日,昌某用6216616202001930902中国银行卡向黄伟6217852700000116663中国银行卡转款6412元。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852700000116663中国银行卡(卡上标注有“黄伟”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十、2014年2月23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28480018123365373中国农业银行卡将万某娟通过现金汇款的方式被诈骗的5600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