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云长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1、被害人陈某红陈述,2014年2月17日9时30分,他接到一女子电话,称其在包头市办理一张信用卡且消费,后他按照对方自称工作人员的电话指示,到内蒙古土右旗现代城建设银行为其妻子张桃桃4367420426070466287银行卡

1、被害人陈某红陈述,2014年2月17日9时30分,他接到一女子电话,称其在包头市办理一张信用卡且消费,后他按照对方自称工作人员的电话指示,到内蒙古土右旗现代城建设银行为其妻子张桃桃4367420426070466287银行卡办理银行跟踪系统,并分三次向对方转款,后发现卡内现金被骗约9553元。

2、银行交易记录及汇款凭证,证明2014年2月17日,杨义森6217004260004810446建设银行卡收到张桃桃4367420426070466287银行卡ATM转账3653元;同日,该卡又收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支行ATM机存款1990.05元和3880.6元。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

6217004260004810446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杨义森”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三、2014年2月1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7200012570845建设银行卡将胡某欣6217000420001809015、6227000423030277997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0887.57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欣陈述,2014年2月18日15时许,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的信息泄露被人盗用并办理透支卡消费为名,骗其向陈少敏6217007200012570845建行卡分三次转款共约10900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2月18日,陈少敏6217007200012570845建设银行卡收到内蒙古包头市白云南路支行胡某欣6217000420001809015银行卡ATM机转款6301元、6227000423030277997银行卡ATM机转款1701元,收内蒙古包头市白云南路支行ATM机存款2885.57元。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

6217007200012570845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陈少敏”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四、2014年2月19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0010001173684建设银行卡将李某父亲李广义62270004230180779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793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2月19日11时许,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他的身份被人盗用并办理银行卡透支消费为名,骗其在包头市林荫路自动柜员机上将62270004230180779建设银行卡8930元和6222020603006166459工商银行卡2930元转给对方。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2月19日,李某6222020603006166459工商银行卡向宋贺6212260200020093635银行卡转款2930元;同日,万丽苹6217000010001173684建设银行卡收到内蒙古包头市白云路支行李广义(李某父亲)62270004230180779建设银行卡ATM转款7931元。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0010001173684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万丽苹”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向林荣全持有的万丽苹建设银行卡转款7931元的事实,对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五、2014年2月26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3170001351727建设银行卡将李某辉6227003661150198991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640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辉陈述,2014年2月底的一天,有人冒充银行和公安人员,以他的银行卡丢失并被人透支消费,许对其银行卡安装防盗跟踪器为名,骗取其现金6400元。

2、银行交易记录查询,证明2014年2月26日,李某辉6227003661150198991银行卡通过ATM机向甘伟6217003170001351727建设银行卡转账64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3170001351727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甘伟”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六、2014年2月27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3230003239187建设银行卡将常某叶4367422481470052359建设银行卡、4367858000005127284中国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4348.1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常某叶陈述,2014年2月27日上午,有人分别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有人用她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并透支消费,让其将银行卡内的钱转至安全账户为名,骗取其4367422481470052359建设银行卡内现金10000元、中国银行卡4367858000005127284内现金4500元。两笔钱均转给朱检石6217003230003239187银行卡内,均系在河南省孟州市转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