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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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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云长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2月27日,常某叶4367422481470052359银行卡通过ATM机转账9970元;当日,朱检石6217003230003239187建设银行卡收河南省孟州市韩愈大街分理处常某叶4367422481470052359银行卡ATM机转账99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2月27日,常某叶4367422481470052359银行卡通过ATM机转账9970元;当日,朱检石6217003230003239187建设银行卡收河南省孟州市韩愈大街分理处常某叶4367422481470052359银行卡ATM机转账9970元;收河南省孟州市韩愈大街分理处ATM机存款4378.11元。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3230003239187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朱检石”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七、2014年3月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4260004446316建设银行卡将罗玉某两张建设银行卡6227003323200084479、6227003323200150957中被诈骗的25672.2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罗玉某陈述,2014年3月8日9时许,有人称其利用社保卡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让其把所有存款存到对方提供的账户,以证明其收入合法。后她按照对方的提示在广州市解放南路万凌广场建设银行通过自动柜员机将28000多元存入对方提供的账号。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3月8日,邹朝岗6217004260004446316建设银行卡收罗玉某6227003323200084479银行卡两笔ATM机转账49.2元和4500元,收罗玉某6227003323200150957银行卡ATM机转账21123元。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4260004446316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邹朝岗”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八、2014年3月18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4240000571523建设银行卡将王永某6217000420002694879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891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永某陈述,2014年3月18日,她被人以银行卡透支,需将卡内现金转移至安全账户为名,通过ATM机骗取其现金18910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3月18日,王永某6217000420002694879建设银行卡通过ATM机向朱铁光6217004240000571523建设银行卡转账18910元。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4240000571523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朱铁光”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九、2014年3月31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4260005551262建设银行卡将熊永某6227003590250201704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2468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熊永某陈述,2014年3月31日,他被人以银行卡透支,卡内现金需转移至安全账户为名,通过ATM机骗取其现金34000元。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3月31日,赵少中6217004260005551262建设银行卡收熊永某6227003590250201704建设银行卡ATM转账24681元。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4260005551262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赵少中”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熊永某向林荣全持有的赵少中银行卡转款24681元的事实,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2014年4月2日和2014年4月3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2940102611646建设银行卡将陈美某6217003590001230672建设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9876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美某陈述,2014年4月2日,她被人以银行卡透支和用于洗黑钱,卡内现金需转移至安全账户为名,骗取自己通过ATM机将邮政储蓄银行和建设银行卡内的15万5千元现金转给对方提供的账户。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4月3日,陈美某6217996570002632133邮政储蓄银行卡向6221888200071513450银行卡转款49876元,2014年4月2日,李晓明6217002940102611646建设银行卡收陈美某6217003590001230672银行卡转账49876元。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2940102611646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李晓明”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陈美某向林荣全持有的李晓明银行卡转账49876元的事实,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一、2014年4月13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004260004367884建设银行卡将刘忠某通过现金汇款的方式被诈骗的7661.69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忠某陈述,2014年4月13日,他被人以有人冒充其身份办理银行卡并透支需报警查银行存款为名,骗其在江苏省常州市建设银行分理处先后将自己和儿子银行卡内的钱通过ATM机转汇给对方,共计被骗7000余元。

2、证人万数军证言,证明2012年4月13日,他陪同养父刘忠某到银行分两次向诈骗人员提供的账号6217004260004367884汇款7000余元,后发现被骗的事实。

3、银行汇款凭证及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4月13日,刘忠某先后向6217004260004367884账号汇款2000元、5700元;同日,杨义森6217004260004367884建设银行卡收到江苏东安支行ATM机汇款1990.05元和5671.64元。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7004260004367884建设银行卡(卡上标注有“杨义森”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二、2014年1月2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6612700001134494中国银行卡将方某英6013828411110022304中国银行卡中被诈骗的47330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方某英陈述,2014年1月2日,有人冒充银行及公安人员,以她的身份被人盗用且办理银行卡,为保证资金安全需按对方要求到自动取款机上进行操作为名,骗其将自己6013828411110022304中行卡内的47330元钱转到对方提供的6216612700001134494账号。

2、银行汇款凭证及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月2日,方某英6013828411110022304银行卡分三次向陆学功6216612700001134494银行卡转款共计47330元。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荣全处扣押6216612700001134494中国银行卡(卡上标注有“陆学功”字样)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三、2014年1月3日,张云长接到诈骗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张云长安排林荣全、苏建华持6217857800001853630中国银行卡将孙某云6013828402624595828中国银行卡中被诈骗的14901元人民币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