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龚某某陈述:他在泗水县经营一家纺商店。2014年4月11日10时30分许,一自称达州市武警支队政委的男子打电话订购电视机,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代购帐篷让他从中赚取差价,并给他提供帐篷销售商电话。他联系后对方让先付货款再发货,并给他发来一个工商银行卡号。后他从自己的银行卡向对方提供的户名闫某某的6212260200049258201号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款2.86万元。 3.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4月11日,被害人龚某某从其6222082317000222003号中国工商银行卡向户名闫某某的6212260200049258201号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款2.86万元。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冯二涛处查获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6212260200049258201号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并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三、2011年11月,被告人冯二涛用史某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后与他人预谋实施电话诈骗。2012年4月初,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北京豪佳门业的业务员到贵州镇宁、开阳、普安青山镇等地发宣传单为实施诈骗做准备。同月8日,冯二涛等人以向豪佳门业订购商品让谢某某赚取差价为诱饵,诱骗谢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银行卡内汇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供述该起诈骗所用银行卡是他提供的,并参与发放宣传单。 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2012年4月的一天,有人到他店里发各种型号门的宣传单。同月8日,一自称镇宁县城的男子打电话订购20套宣传单上的门,双方谈好每套门的价格600元,后他给宣传单上的制造商电话联系订购,对方称每套门400元,先付5000元货款,余款货到后付,后他向对方指定户名史某某的6221501000003186384号银行卡内汇款5000元。 3.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及银行活期明细,证明2012年4月8日,谢某某向户名史某某的6221501000003186384号银行卡内汇款5000元。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史某某身份证及622150100000318638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并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四、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冯二涛等人冒充贵州省息烽县武警队工作人员,以订购豪佳门业的门让王某丁赚取差价为名,诱骗王某丁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2.9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供述该起诈骗所用银行卡是他提供的,并参与发放宣传单。 2.被害人王某丁陈述:他在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开一门业批发部。2011年10月的一天,一自称北京豪佳门业公司销售员的男子到店里发宣传单。同年12月6日,一自称息烽县武警部队张队长的男子打电话定购30套北京豪佳门业生产的门,双方谈好价格每套1800元,后他给宣传单上制造商电话联系订购,对方称每套1400元,先付30%货款即1.74万元货款,余款货到后付,后他向对方指定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42678517号账户内汇款1.74万元。汇完后,张队长又打电话让再订购20套,他又向该账户内款汇1.2万元。 3.银行卡明细查询单,证明2012年12月6日,户名史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两次分别存款1.74万元和1.2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及身份证,证明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五、2012年4月2日,被告人冯二涛等人以订购豪佳门业的门让张某丙赚取差价为诱饵,诱骗张某丙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银行卡内汇款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供述该起诈骗所用银行卡是他提供的,并参与发放宣传单。 2.被害人张某丙陈述:她在贵州省普安县青山镇开一不锈钢制品门市部。2012年4月的一天,一自称北京豪佳门业公司销售员的男子到店里发宣传单。几天后,一自称普安县看守所后勤部张部长的男子到店内指名订购30套北京豪佳门业宣传单上的门,双方谈价格后她给宣传单上所留电话联系,对方让先付1.5万元定金,后她让丈夫张丕亮向对方提供的名史某某的6221501000003186384号银行账户汇款1.5万元。 3.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及银行活期明细,证明2012年4月2日,张丕亮向户名史某某的6221501000003186384号银行卡内汇款1.5万元。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史某某身份证及622150100000318638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并予以扣押。 5.北京豪佳门业有限公司简介等宣传资料,证明被告人冯二涛向被害人发放的北京豪佳门业有限公司宣传资料情况。 6.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张某丙报案及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六、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冯二涛等人冒充单位工作人员,以订购豪佳门业的门让蔡某赚取差价为名,诱骗蔡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供述该起诈骗所用银行卡是他提供的,并参与发放宣传单。 2.被害人蔡某陈述:他在开阳县开一销售和制作铝合金门店。2011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一自称北京豪佳门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男子到他店内推销套装门并给他一张名片和几张套装门的宣传资料。同年12月8日,一男子给他打电话称要在他店内购买30套AL-583型套装门,他遂给到其店内推销套装门的男子联系,推销门的男子向他提供一姓的唐的电话,他与姓唐的联系后向姓唐的指定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42678517号银行卡内汇款6000元。 3.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及银行卡明细查询单,证明2012年12月8日,蔡某向户名史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存款60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及身份证,证明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予以扣押。 5.北京豪佳门业有限公司简介等宣传资料,证明被告人冯二涛向被害人发放北京豪佳门业有限公司宣传资料情况。 6.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蔡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七、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冯二涛等人冒充贵州省遵义县南白武装部工作人员,以订购豪佳门业的门让许某某赚取差价为名,诱骗许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供述该起诈骗所用银行卡是他提供的,并参与发放宣传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