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付某某陈述:2012年5月27日10时许,一自称丰县西关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男子打电话订做窗户,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代购20顶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北京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按对方要求三次向对方指定的6228480010852513315号银行卡内汇款共1万元。后感觉被骗报警。 3.汇款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5月27日,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52513315中国农业银行卡三次转存现金共1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四、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武警部队工作人员,以订购鲜花为名与候某某电话联系取得候某某的信任,后以让候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由,诱骗候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2.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候某某陈述:2013年1月15日9时许,一自称武警中队的男子打电话订购2.5万元的鲜花,后又让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北京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称先付定金再发货,后他向对方指定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52513315号账户分别汇款1.9万元和5000元。后联系不上对方,遂报警。 3.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候某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4.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自助交易凭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1月15日,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52513315号中国农业银行卡二次分别转存1.9万元和50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5.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五、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江苏省洪泽县监狱武警部队工作人员,以订购窗帘为名与胡某某电话联系取得胡某某的信任,后以让胡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由,诱骗胡某某向其指定的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2年6月21日11时许,一自称洪泽湖监狱武警部队马队长的男子打电话订购窗帘,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北京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称先付定金再发货,后他向对方指定户名史某某的银行账户分别汇款2000元和4000元。后联系不上对方遂报警。 3.银行卡存款凭条,证明2012年6月21日,胡某某向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52513315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分别存入现金2000元4000元。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六、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冯二涛明知他人实施电话诈骗而向其提供银行卡号,其中被害人袁某某被骗的6700元赃款元转存到冯二涛所提供的户名闫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供述:他为实施诈骗到北京用闫某某的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许建华曾向其提供的户名为闫某某的银行卡内转存过诈骗款。 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她和姐姐袁某甲在南京市经营国美门业门市部。2014年3月27日8时许,一自称南京市警备司令后勤部陈部长的男子打电话订购乐美牌密码锁,她告诉该男子没有,该男子让其代购并给她提供代理商的电话。她按该男子要求从网上找到销售乐美特密码锁的公司,联系后对方称先付款再发货,后她用姐姐袁某甲的银行账户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电汇2.7万元。下午,她拿着发票到南京警备司令部找陈部长时知道受骗。 3.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查询单,证明2014年3月27日,户名为闫某某的6228480018205774674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存现金6700元。 4.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从冯二涛处查获闫某某身份证及6228480018205774674号中国农业银行卡业务回单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二涛处查获的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6228480018205774674中国农业银行卡业务回单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部分予以采信。 十七、2014年3月4日,被告人冯二涛冒充江苏省泗水县消防大队工作人员,以让徐某某为部队更换窗帘为名与徐某某电话联系取得徐某某的信任,后以让徐某某代购帐篷赚差价的名义诱骗徐某某向其指定户名闫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存款1.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供述:他为实施诈骗到北京用闫某某的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后他冒充部队人员与被害人电话联系,以让被害人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让被害人向其指定银行卡内汇款。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他在泗水县经营一家纺商店。2014年3月3日,一自称泗水县消防队张队长的男子给他打电话订购窗帘。次日9时,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帮其代购10顶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北京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让先付货款再发货,并用手机给他发来户名闫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6210981000022949202号银行卡号,后他向该卡内汇款1.9万元。 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3月4日,申同林向户名闫某某的621098100002294920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汇款1.9万元。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二涛处查获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621098100002294920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并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八、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冯二涛冒充山东省济宁市消防大队的工作人员,以让刘某甲为部队更换窗帘为名与刘某甲电话联系取得刘某甲的信任,后以让刘某甲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刘某甲向其指定户名闫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转款9950.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供述:他为实施诈骗到北京用闫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五六张银行卡,后他冒充部队人员与被害人电话联系,以让被害人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让被害人向其指定银行卡内汇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