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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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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小涛冯二涛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九、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伙同他人冒充洪泽湖部队工作人员,以订购室内门的名义与尤某电话联系取得尤某的信任,后以让尤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尤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

九、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伙同他人冒充洪泽湖部队工作人员,以订购室内门的名义与尤某电话联系取得尤某的信任,后以让尤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尤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分别汇款1.92万元、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尤某陈述:2012年8月6日9时许,他接一自称洪泽湖农场监狱武警部队张处长的电话称部队要订购木门,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代购12顶军用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让先向付1.92万元定金再发货,他按对方要求从自己的6210983092000191178号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向户名史某某的621098100000837301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款1.92万元。后得知被骗报警,期间他妻子王某又按对方要求向对方指定账户汇4000元。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尤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及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8月6日,户名尤某的6210983092000191178号银行账户向户名史某某的6210981000008373013账户分别存款1.92万元、4000元。

5.物证照片,即银行卡及身份证,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户名为史某某621098100000937301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史某某身份证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621098100000937301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史某某的身份证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伙同他人冒充江苏省泗阳县武警部队工作人员,以订购花卉的名义取得赵某某的信任,后以让赵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由,诱骗赵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内汇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2年7月30日8时许,他接一自称江苏省泗阳县武警部队男子的电话称部队要订购花卉,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北京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让先付2万元货款再发货,后他向对方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000元。

3.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7月30日,赵某某向户名史某某的6216610100011829146号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0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即查获的银行卡及身份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及中国银行卡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16610100011829146号中国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一、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伙同他人冒充江苏省太仓县看守所武警部队的工作人员,以订购热水器的名义取得华某的信任,后以让华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华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内转款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华某陈述:2012年11月17日上午,一自称太仓市看守所武警中队后勤工作人员的男子打电话称部队需采购一批热水器,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北京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让付款后再发货。他通过ATM机向对方指定中国银行账户转款2000元后与对方联系不上,感觉被骗报警。

3.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11月17日,户名史某某的6216610100011829146中国银行卡通过ATM机存入20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即银行卡及身份证,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16610100011829146号中国银行卡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16610100011829146号中国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二、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江苏省洪泽县看守所武警部队的工作人员,以采购窗帘为名与谈某某电话联系取得谈某某的信任,后以让谈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由,诱骗谈士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银行卡里转款1.9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谈某某陈述:2012年11月16日9时许,一自称洪泽县看守所武警中队张队长的男子给他打电话称武警中队需订做一批窗帘,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北京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从自己的6228481972072700619号账户向对方指定的户名史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款1.92万元。后与对方联系不上,感觉被骗报警。

3.银行卡资料查询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11月16日,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52513315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1.92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三、2012年05月27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江苏省丰县看守所武警部队工作人员,以部队订购窗户玻璃为名取得付某某的信任,后以让付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由,诱骗付某某向其指定的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