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旅顺814部队工作人员,以购买家具为由与刘某某电话联系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以让刘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刘某某向其提供户名为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两次转款共3.3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7月16日10时许,她接一自称是旅顺814部队后勤部张部长的男子电话称订购家具。后该男子又让其代购26顶帐篷,并给她提供一供货商电话。她联系时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她提供厂家电话,她与厂家联系后,对方称需先交50%的预付款,后她向对方提供的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42678517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先后汇入2.08万元、1.3万元。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分局立案告知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刘某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3.银行卡明细查询单,证明2014年7月16日,户名为史某某的6228480010842678517中国农业银行卡两次汇入2.08万元和1.3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部队后勤工作人员,以订购彩板房为名与宋某某电话联系取得宋某某信任,后以让宋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宋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2年7月23日9时30分许,她在其经营的万俐达轻钢彩板店内接一自称是部队后勤部张部长的电话与其商谈部队做彩板房事宜。后该男子又让代购16顶帐篷,并给她提供一刘姓男子电话。她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她提供厂家电话。她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让其向指定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42678517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5000元定金,她汇款后与对方联系不上,感觉被骗报警。 2.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宋某某报案情况。 3.银行卡明细查询单及转账单,证明2014年7月23日,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42678517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50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五、2012年7月8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以订购彩板房为由与朱某某电话联系取得朱某某的信任,后以让朱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朱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存现金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2年7月8日9时30分许,一男子向他打电话称要做彩板房,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帮其代购16顶帐篷,并给他提供一刘姓男子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给他提供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让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1.8万元定金。他汇款后与对方联系不上,感觉被骗报警。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朱某某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3.银行卡明细查询单及转账单,证明2014年7月8日,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42678517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1.8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六、2012年8月4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部队工作人员,以做防水为由与王某某电话联系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以让王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王某某向其提供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现金2.0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2年8月4日10时许,他接一自称旅顺814部队张部长的男子电话称部队要做防水工程,后该男子又让打电话让代购16顶帐篷,并给他提供一刘姓男子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让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2.08万元定金,他汇款后与对方联系不上,感觉被骗报警。 2.接受刑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3.银行卡明细查询单及转账单,证明2014年8月4日,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42678517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2.08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七、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大连湾爱民路坦克基地部队工作人员,以部队订购塑钢窗为由与史某甲电话联系取得史某甲的信任,后以让史某甲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史某甲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史某甲陈述:2012年7月30日8时许,他接一自称大连湾街道坦克基地部队张部长的男子电话称部队要订做5套塑钢窗户,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代购16顶帐篷,并给他提供一刘姓男子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让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2万元押金。他汇款后与对方联系不上,感觉被骗报警。 2.接受刑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史某甲报案及立案情况。 3.银行卡明细查询单及转账单,证明2014年7月30日,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42678517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现金2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八、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伙同他人冒充淮安市军分区工作人员,以部队订购窗帘为由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以让张某某代购帐篷为名诱骗张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汇款1.9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2年11月27日10时许,他接一自称江苏省淮安市军分区张股长的电话称部队要订做窗帘,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代购12顶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让向其指定账户汇1.92万元货款,他用女儿张某甲的603081018200227555号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后与对方联系不上,感觉被骗报警。 3.银行卡明细查询单及户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11月27日,户名张某甲的603081018200227555号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向户名史某某的6210981000008373013号中国邮政储蓄账户转款1.92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621098100000937301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史某某的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