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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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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小涛冯二涛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二十三、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伙同他人冒充丽江军分区工作人员,以订购太阳能为名与和某某电话联系取得和某某的信任,后以让和某某代购买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和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北京农商银

二十三、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伙同他人冒充丽江军分区工作人员,以订购太阳能为名与和某某电话联系取得和某某的信任,后以让和某某代购买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和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内汇款3.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当庭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和某某陈述:2013年3月8日8时44分,一自称丽江军分区李部长的男子与他联系订购太阳能,后又让代购12顶帐篷,并给他提供帐篷销售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让先付50%的货款1.9万元再发货。后他向对方提供的户名史某某的6221386102473584930号银行卡内两次分别汇款1.9万元。

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3月8日,户名史某某的6221386102473584930号北京农商银行卡内两次转款各1.9万元,共3.8万元。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外貌。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6.立案决定书,证明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22日对和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四、2013年4月4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伙同他人冒充洱源县消防中队工作人员,以订餐为名与李某某电话联系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以让李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李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内三次存款共5.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陈述

⑴李某某供陈述:2013年4月4日11时44分,一自称洱源消防中队毛队长的男子与他联系称将带150人到他开的世外林园休闲庄吃饭让留几个包间,因他平时和消防队有合作,知道领导姓毛就相信了。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代购30顶帐篷,并给他提供一北京的电话号码。他联系后订购时对方称每顶4700元先付款后发货,后他和儿媳杨某某、亲戚马某分别向对方指定户名史某某的6221386102473584930号银行卡内存款1.9万元、2.6万元和1万元,共5.5万元。

⑵杨某某陈述:2013年4月4日,她公公李某某打电话称消防大队让他代购帐篷,从中可赚取差价让她合伙做,并称他已向对方汇1.9万元,也让她汇款,后她在洱源县农村信用社向对方提供账户汇款2.6万元。

⑶马某陈述:2013年4月4日,他堂哥李某某对他说消防中队的毛队长让其代购帐篷,从中可以赚取差价但其钱不够让他也加入,他同意后向一个户名为史某某的农商行的银行卡内汇款1万元。

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单及存款凭条,证明2013年4月4日,户名史某某的6221386102473584930号北京农商银行卡内三次分别存款1.9万元、2.6万元、1万元,共5.5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号北京农商银行卡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号北京农商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某于2013年4月4日报案,大理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五、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寺耳沟武警部队的工作人员,以订购铝合金门窗为名与汪某某电话联系取得汪某某的信任,后以让汪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由诱骗汪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汪某某陈述:2012年10月20日11时许,一自称西固区寺耳沟武警部队张队长的男子打电话订做铝合金门窗,后该男子又让代购帐篷,承诺给他2000元好处费,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又向他提供了厂家的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厂家称先付1万元定金再发货,并给他发一户名史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号,后他向该银行卡内汇款1万元。

3.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10月20日,汪某某向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52513315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现金1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予以扣押。

6.报案材料接受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汪某某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六、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甘肃省兰州市大沙坪警备司令部的工作人员,以订不锈钢防盗网为名与王某丙电话联系取得王某丙的信任,后以让王某丙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由诱骗王某丙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2年10月15日9时40分许,一自称兰州市大沙坪警备司令部武警支队张队长的男子打电话称订购不锈钢防盗网,并约他下午到部队见面。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又向他提供了北京一帐篷商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先付定金再发货,后他向对方指定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52513315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5000元。

3.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10月15日,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52513315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现金50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予以扣押。

6.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丙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七、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冯小涛、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武警支队的工作人员,以部队订购窗帘为名与陆某某电话联系取得陆某某的信任,后以让陆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由诱骗陆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汇款1.9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陆某某陈述:2012年9月13日13时许,一自称兰州西固区武警去除后勤张科长的男子打电话订购窗帘,他同意后该男子又让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了北京供货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让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6227000010120114048号银行卡内汇款1.92万元。

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9月13日,陆某某从自己的6227004273090043920号银行卡向户名史某某的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转款1.92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6.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陆建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