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冒充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看守所武警部队的工作人员,以订购窗帘为名取得杨某丙的信任,后以让杨某丙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由诱骗杨某丙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内汇款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杨某丙陈述:他在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做窗帘生意。2012年的一天,一自称皋兰县看守所武警部队张科长的男子与他电话联系称以前经常在他店里买物品,让他帮忙代购一批帐篷,并向他提供帐篷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北京帐篷经销商的的电话。他与经销商联系后向对方指定户名史某某的银行卡内汇3000元定金。 3.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存款凭条,证明2012年10月13日,杨某丙向户名史某某的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内存款30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外貌。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九、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冒充山西省朔州市军分区后勤科工作人员,以部队装修租用脚手架为由与史某丙电话联系取得史某丙的信任,后以让史某丙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史某丙向其指定户名莫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内汇款5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⑴冯二涛供述:他为实施诈骗从网上购买莫某某的银行卡,后和冯小涛一起进行电话诈骗。 ⑵冯小涛供述:2012年始,他和弟弟冯二涛一起冒充军人进行电话诈骗。诈骗用的手机卡、银行卡都是冯二涛办理后给他的。 2.被害人史某丙陈述:2013年8月的一天,一自称朔州市军分区后勤科长的电话称部队装修要租他的脚手架,谈好后该男子又让代购帐篷,他按该男子提供的电话与卖帐篷的联系时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武汉卖帐篷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先付款再发货,后他在朔州农业银行恢河支行向对方指定户名莫某某的银行卡内先后汇5000元和500元。 3.莫某某借记卡资料查询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8月2日,户名为莫某某的6228480051739248410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款5000元和5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6228480051739248410号中国农业银行卡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6228480051739248410号中国农业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冒充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武警支队的工作人员,以部队订购电动卷闸门为由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以让张某某订做鞋柜为名诱骗张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内汇款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7月18日9时许,一自称乌兰察布市武警支队的男子打电话订做电动卷帘门,商量好后对方又让代其订做鞋柜,并向他提供做鞋柜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让先付款并给他发一户名史某某的6221386102473584930号银行卡,后他在农村信用社向该银行卡内汇款1万元。 2.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回单,证明2013年7月18日,户名史某某的6221386102473584930号北京农商银行卡内存款1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7月18日,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一、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冒充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武警支队的工作人员,以部队订购瓷砖为由与韩某某电话联系取得韩某某的信任,后让韩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韩某某两次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内汇款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2年8月10日8时许,一自称达旗武警支队的男子到他陶瓷店内订购瓷砖。后该男子又到店内让代购12顶帐篷,每顶4500元,并给他一帐篷代理商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了北京厂家的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称每顶3700元,先付订金,后他向对方指定6221386102473584930号银行卡内两次打款各1.92万元,共计3.84万元。 2.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回单,证明2012年8月10日,户名史某某的6221386102473584930号北京农商银行卡内两次转款各1.92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8月10日,达拉特旗公安机关接被害人韩某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十二、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冯二涛冒充四川省万源市武警支队的工作人员,以部队购买帐篷为由与龚某某电话联系取得龚某某的信任,后以让龚某某代购帐篷赚差价为名诱骗龚某某向其指定户名闫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汇款2.8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当庭对该起事实予以供认。 |